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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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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作者:濮阳县法院:张波  发布时间:2011-07-23 08:11:55

    合同诈骗罪的概述

   “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又称“契约”,是民事活动主体之间就商品交换或者提供、接受劳务而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罗马法认为“契约可以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合同的签订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的内容是对缔约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与相对人设立、变更、终止某项权利义务关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作为连接市场主体的重要纽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犯罪数量不断上升,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19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单独规定成罪,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司法实践中遏制这类犯罪的需要,是加强对合同诈骗的打击力度的需要。正确认定和打击合同诈骗犯罪,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典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而独立设置的一个罪名。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有广义的合同诈骗罪和狭义的合同诈骗罪。广义的合同诈骗罪就是指一切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而狭义的合同诈骗罪是指我国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我国刑法对于可能利用合同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规定了若干种罪名,除刑法第224条规定狭义合同诈骗罪以外,还包括刑法第226条规定的诈骗罪(学术界通称为普通诈骗罪)、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第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和金融票证诈骗罪、第195条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和第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上述狭义的合同诈骗罪、普通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均有可能通过合同的形式诈骗他人的财物,在利用合同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上述诈骗罪都可以为广义的合同诈骗罪所包容。因此,广义的合同诈骗罪与狭义的合同诈骗罪之间的关系是包容关系。

    本文研究的合同诈骗罪仅指《刑法》第224条的狭义合同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虚构、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构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因而,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较为科学的概念,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主体、虚假担保、虚假履行、逃匿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样界定既涵盖了诈骗犯罪的一般特征,又揭示了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性。

    (二)合同诈骗罪的性质

    合同诈骗罪是一项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工作,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所侵犯的客体是对方当事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及正常运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犯罪对象的角度看,合同诈骗罪所直接作用的是,合同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同时还严重影响公平竞争、协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和完善及国家对经济合同的正常管理制度,这说明了本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特征。我国刑法将合同诈骗罪,纳入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一节中 ,充分表明合同诈骗罪是一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性质的经济犯罪,也印证了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的特性。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合同诈骗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