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成功案例 >
刑事诉讼程序正义论
正文:
刑事诉讼程序正义论
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的各种利害冲突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对于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不可能受到人民普遍的尊重和满意,因而引起的各种法律问也是层出不穷。法律一方面为解决纠纷和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一方面为公正的解决纠纷和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法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如何实现法的价值和正义,主要是取决于司法程序和制度的正义。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它将引导人民在司法实践中重视实体和程序的关系,树立二者并重的观念。
In realistic life, various gains and losses conflict and disputes between people are ineluctable, being subjected to the people for it is impossible for allotment of right and duty to widespread respect and satisfaction, as a result causable various law ask also is to pile up one after another.Law on the other hand in order to solve the dispute and conflicts to provide the rule and procedures, on the other hand for solve the dispute and conflicts to provide the rule and procedures fairly." The method is well and art of justice", the value of the method lies in carrying out the justice.How carry out the value and justice of the method, is mainly justice that is decided by the judicial process and systems.The pertaining to crime litigation procedure is the importanc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to constitute the part.Therefore, the pertaining to crime litigation procedure for an idea for lay equal stress on of judicial candor.
主题词:
程序 正义 实体 刑事诉讼程序正义
引子:
中南大学法学院 肖威
形式诉讼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和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就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言,实现此目标固然需要刑事诉讼程序和实体的统一,更重要的是从理论上探讨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功能和途径。实践中由于程序的不正义而导致司法腐败与冤假错案的发生则更有讨论形式诉讼程序独立正义价值的必要⑴
1、 2005年1月23—24日,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唐山市刑警一大队队长聂晓东等在内的7名干警因涉嫌刑讯逼供依法在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7.12(2002)”入室杀人犯------二级警督李久明从蒙冤入狱,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发回重审到无罪释放被羁押了长达两年之久。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为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⑵
2、法院在庭审中变更了被害人,诉审不一。⑶
一 程序和正义
当我们谈到形式出现正义时,有必要对正义和程序以及二者的关系加以简单的了解和阐述。
1 、正义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平常的词汇,但使用的频率却比较高。正义是一种象征和理想。在中文里,正义既公正、公道、公平。从实践中很容易的体会到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但古今中外的学者却很难给正义下一个有效的定义。有人认为正义是形式上的正义,有人说是实体上的正义,还有人说是法制,是平等。可以说“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⑷但,不论其怎样的变化,正义将永远是法的核心价值。从法律角度上将正义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法律正义,既正义的法制和合法性。法律正义是一种通过创制和执行法律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及其行为而形成的理想关系。⑸法律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同时,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要与社会正义中的诉讼正义相适应。
2、程序
程序,顾名思义指的是一种顺序,秩序和规则。现代汉语释义为事情的先后顺序⑥。程序的种类很多,从法律角度上讲程序就是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某种法律行为所必需遵循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其包括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诉讼程序等。作为法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诉讼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在其他参与人的配合下解决案件正义所进行的活动和程序。集体体现在程序法中,也就是体现在三大诉讼法律中,既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由于程序法具有明显的形式特征,所以其有别于实体法内容的特征。程序法从古到今经历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过程。因此,今天的程序法具有特定的法定形式,既程序是法定的,由明确的法律依据。程序法是任何人和机关都不能违反的,应视其与实体法有同样的约束力,有同样的效力的行为模式。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存在。它具有导向和抑制作用。所谓导向是指按照人们的行为按照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指向和标准来执行。主要是引导人们的意识和行为在法律和社会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抑制是指通过出现对时间和空间要素的分配来防止法律行为的任意性和无序性。主要体现在对权力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更加体现司法的公正。因此程序是不可忽视的,公正严明的程序可以促使当事人或证人如实的供述和证明。反之回避程序,则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无形中产生怀疑,影响法律的最终效果。
正义和程序都是法的价值之一,二者是密不可分的, 相互辅助而发展的。程序有助于正义的实现,正义推动了程序的进一步发展。正义的不变主要是在程序上的稳定性,同时严格的程序也会排斥非正义。从这个角度上讲,程序法律的完善,程序法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的程度上应归功于正义。 就诉讼程序而言,三大诉讼法的分化和专业化,其目的也正是限制行为主体的主观任意性,去保障正义的实现。没有正义的不程序化。在程序的指引下,更有利于实现正义。把二者在统一的基础上加以更好的整合,将更有利于法律正义。
二 程序与实体
对于程序和实体哪一个更重要,哪一个更有利于正义的实现,自古到今争执不休。古希腊法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只要结果是正义的,方式、过程和程序都不重要的实体或实质的正义,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结果本位主义”。在这种纯粹的实质主义中,结果是每个人得到他应该得到的或是同等情况下人们都得到了同样的待遇。⑺这是一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正义或公正的程序不仅确保查明真相的实际价值,而且具有裁决和决定的“看的见的正义”的形式价值观。既我们通常认为的“程序本位主义”。相驳于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⑻
在现实生活中,程序具有其独特的不可代替性。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程序的不同往往引起结果的不同。没有程序的结果不利于公正,我们也会怀疑其正当性和可观性 。早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就要求由人民选举陪审员⑼和主张陪审官代替职业法官的新型陪审制度。⑽希望通过程序的正义性和公正性来实现审判和裁决的正义性。陪审员只给结果不给理由。结果是否符合客观现实无从检验,只能有程序的正确性去支持。可见,在西方国家程序得到了普遍的重视和接受。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们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由同等的权利。⑾
其实,一场公正的判决既需要实体的公正也需要程序的公正。事实上,由于程序中的正义,如回避制度,举证责任等是人们看的见的,往往更容易产生对法律的信任,更加尊重法律。相反,即使法庭对一有罪的被告人做出了有罪判决,但如果这一判决结果是在不充分,不可靠的证据基础上或通过不可信的程序做出的,那么这一结果也因为没有合理的证明而失去了正义性,人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程度降低,有损法的尊严和立法初衷。因此,信赖是前提,是正义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而这种信赖正式出于程序的正当性。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首先要求程序的合法性。从我国国体讲是根源于人民的合法授权: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权组织形式制定法律,法规来实现,并把这种程序通过合法的手段运用国家强制力,并通过合法途径去实施。合法性体现了多数人的意识,能为多数人接受和信赖。因此构建和有效的持续体系才更加有助于实现诉讼正义。
三 构建合理刑事诉讼正义体系
纵观几千年的中华法文化,以刑法为主的“实体性主义”占据着统治地位,几乎忽略了对程序正义的重视。“诸法合体”是古代中国法律的特点,统治阶级以集权主义去指导立法和司法思想,以残酷的刑罚来维护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社会统治。这种具有阶级性的实体法律,几乎谈不上所谓的正义。新中国成立后,这种不良的法律思想和法文化 难以在短时间内尽快的消除,同时受部分党和国家领导人人的意识的影响和外部环境的干扰,执法中出现中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直到现在,在我国法律界也有对刑事诉讼法持工具主义的立场,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的手段和工具。正是在这些错误的意识影响下,有人则认为只要案子抓好了,超期羁押没有关系;有的还没有立案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为获取证据而刑讯逼供;甚至有人认为只要案件办好了,程序违法无所谓。殊不知这正是对司法人权的藐视和肆意地践踏。这正是执法理念的错误和认识上的偏差。
除了执法理念错误和认识偏差外,在立法上也存在指导思想的偏离。在我国许多立法领域内,许多情况下也是以实体公正比程序公正重要为指导思想的。这无疑是给那些不重视程序的人提供了借口和理由。我们知道证据是证明案件的依据,是诉讼的核心内容,整个诉讼过程实际上是围绕证据的搜寻和运用来进行的。由于没有设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这也就意味着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能够进入法庭的调查阶段。也就是说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资格无法正确的定性。这种程序上的违法很可能会带来结果的不同,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不论是对被害人还是被告人都是不公正的。
另外,在我国现有的一些司法制度中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一些司法机关往往以案件的侦破率和审结率作为工作好与坏的衡量标准,作为干部政绩和提升的标准。特别是对于一些大案要案,面对各方面的监督和压力,限期破案的指示,往往是更加容易忽略了程序而去注重结果,甚至是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 我们需要去构建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体系。
l 构建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随着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认识不断加深,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在吸收世界各国诉讼程序的精华之处时,扬长避短,立足于国情的现实,试图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程序。在注重实体法和程序法所体现的内容和程序的关系的同时,去探讨 程序独立的正义价值的存在。诉讼程序应独立,应有其自身的构成要素和体系,有其自身的判断标准和价值,使诉讼程序通过理性的参与诉讼活动,对审判和裁决施加影响。
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加大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人权领域的一个特殊,而且是越来越受到关注。中国已加入了国际人权公约,承认了人权的存在,这无疑是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一个有利保障。另外,1998年国家六大机关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取消了免予起诉的制度,加强了诉讼参与人的法律保护,增设了诉讼代理制度,同时改革了法庭调查程序,实行控辩双方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方式,并坚持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原则。
2、 公众的心态接受的要求
从上面的探讨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公众因程序本身的合理性而切实的感受到了“看的见的正义⑿”从而使公众形成对法律的信赖和尊重。
3、 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可以弥补刑法自身的缺陷
在现代社会,社会的发展,思想的开放,人与人的价值取向有了更大的差
异性。比如说一行为是不是犯罪,是违法还是犯罪 。由于价值的取向不同,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答案,很难形成一致。即使是依法判决了,也会有人持不肯定的意见,有人认为是正义的,由人说不是正义。通过持续正义一方面可以消除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程序结果的一致性。用程序的正义去维护结果的正义。因为当人们一旦就受了程序的正义,不论结果怎样,都必须接受。⒀ 程序的正义使人们即使有不同的意见也无话可说。
4、 法律自身的缺陷和不足
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实体法律不可能对社会的各方面都能做出完整的规定,更不可能预测到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社会现象日益复杂,犯罪新情况,新手段层出不穷。法律只能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对于具体条文的具体应用和释义执法者无法正确的把握,导致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不规范。
5、 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新的时期,新的时代,依法治国也进入了新的实施阶段。“关怀人文主义,构建和谐社会”已被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接受了。正义价值的建设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正义的社会就不可能有发展的社会,没有公正和昌盛的国家。要保证公正、正义,就不仅仅要在实体上予以保护,还要在程序上加以体现。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前提和基础。实体法是程序法的结果和表现。同时,正当的程序也有利于抵制人治,弱化权力,有利于依法治国的实现。
我国的刑事制度不断的完善。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纵的方面设置了一种从侦查到审判的人们可以接受的过程。横的方面,把控辩双方的互相的辩驳和法官的听取案情,合议判决等有效方法得以运用。在审判的格局中,控、辩、审三方形成一个以法官为顶点,控辩双方平等辩论为底边的“等腰三角形”。⒃采取了回避制度,上下级法院互相制约和监督以及公开审判制度等,进一步的去保证程序和实体上的正义和公正。 现行的刑诉法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上保证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但依然具有很多的弊端和不足之处,需要改进。比如,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实施的主体,又是控诉职能的承担者,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中享有调查取证权等。庭审法律中规定的控诉双方程序不对等和对“询问”和“讯问”用语的差别等。⒁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⒂易形成法官对三先入为主的观念。在侦查取证阶段,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另法律对证据 的证明力和证明资格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等情况没有详细的明文规定等等,这些影响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和实体的公正。
l 针对弊端我们该如何解决,如何使程序正义得到更好的发挥,我认为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去考虑:
1 完善辩护制度。
在法庭辩论阶段,努力实现控此案双方在辩论中重的诉讼程序和“人格”的对等和独立。提高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地位。辩护方不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的得意之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必须被赋予充分的辩护的权利,⒄主要任务是针对控方的控诉提出质疑和反驳。
2、 赋予属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时,可以用沉默权来对抗司法机关。防止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司法机关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归责。在辩护中可以抵制强有力控方的压制和攻击的不平等,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3、 建立诉讼证据制度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证利害关系人参与,对主张证据应保护弱势一方,并给与其充分的机会举证,陈述。弱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反对自由意志下的证据使用和强迫自我归罪的价值观念。防止裁判受到不可靠的强迫性口供。切实加强对补强原则的重视和应用。完善对证据证明力和证据证明资格的规定。反对对证人进行又到和讯问。加强对证言等书面证据的核实。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对着呢个人的保护制度。对有义务且能够出庭作证的证人未出庭又没有合理正当理由的给与一定的处罚。制裁公、检、法机关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虽已的采取传唤,拘留逮捕的恐吓甚至是刑讯逼供的行为。加大对作伪供、串供、匿供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法庭调查取证的力度。加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赋予其与侦查人员和法官同等的取证权。这样才有可能与控方进行有力的搏击,进一步的平衡控辩力量。
4、 健全权力监督体系
“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界限的地方为止”⒅。权力导致腐败,使程序不能实现正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器物案例监督。逐渐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赋予 监督主体相应的权力,使之可以切实有效的进行和法的监督。在司法内部加强三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引导舆论监督。
5、 完善审判机制
在法庭审理阶段,真正的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赋予人民陪审员在实际上的权利与权力。对于起诉权、辩护权、审判权三方的关系进行合理的塑造。法官和公诉人员应该保持冷静,公正的态度。控诉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应受的处罚量刑适当,避免轻罪重刑。 法官应认真执行审判,上诉于监督程序。合理的使用自由裁量权。坚持反对对被告人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观念。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 加强三机关的协调,真正的形成控、辩、审三方互动的控辩平等的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合理审判制度。
6、 处理好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的关系
程序正义的推行在现实中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如政治、经济等义素。但其与诉讼效率以及与诉讼经济的关系也是不可忽略的。国家为了加快控制犯罪,必然要去加快办案的速度,限期完成等等。案件的侦破需要成本,国家对司法机关的经费的投入有限,司法机关又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这也要求案件的快速侦破和审结。但是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客观的,案件的审结要在证据上达到一定的标准。如某些大案、要案,如跨地区、跨国界作案,共同作案,集团作案等等很难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因此造成了程序与诉讼效率及诉讼经济的冲突,有的以牺牲程序来维持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仅仅效率原则的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⒆所以我们在设定司法程序时应考虑效率和经济的要去。即使程序不受到破坏,又能寻找到公正与效率、经济一致性的手段。既保证了正义又能提高诉讼效率和维护诉讼经济,防止效率和经济优先,给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带来损失。
7、 加强职业伦理的培养
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其权力具有特殊性。由于知识结构等因素的不同,综合素质相对差距较大,缺乏必要的耐心和狭隘性,只有伦理道德观念不强。特别是在一些永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中,其所为不属于违法,但却不利于司法的公正。因此,应该在培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基础的同时,加强其职业林立的培养。使其树立正确的行业操守管。在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建议法律为准绳。杜绝人情案,金钱案等腐败案。把职业伦理看作是综合素质的底线去全面的提升。
8、 保障人权,人为关怀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要时时刻刻的体现出人为关怀。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权是基本权利,不容侵犯。要树立正确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把法律赋予的个性权利真正的落实到诉讼过程中,并保证其实现,使其不因政府的非法强制而沦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有罪的人受到追究,无罪的人不受处罚。
四 结束语
程序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在现实生活汇总,当事人缺乏对程序和结果双重并重的观念。如果当事人一方知道程序有过错或者有瑕疵,但结果对已有利,一般是不予反映的。程序做不到正义,就保证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带来损害,也违背了法律精神。法律的正义性不仅体现在实体上,还要靠程序加以维护。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应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不论从刑事诉讼横、纵方面讲,还是在立法和执法中,都应该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他有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有助于树立程序和实体并重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良好的法律分为,才能真正的为人权保障作共吸纳,才能切实的有利于构建“人为关海,和谐社会”,才能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建设。
参考书目:
1、《民主与法制》,2004年12 月下半期底46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3条。
3、《民主与生活》,2005年2月下半期第36—39页。
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教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页。
5、沈宗灵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任务》,商务印书馆出版,1984年版,第73页。
6、《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出版,1999年版,第163页。
7、中华法网《刑事程序正义》。
8、陈瑞华主编《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9、龙综智主编《刑事诉讼法》,高教出版社,2003年版,第327页。
10、同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3款。
12、陈瑞华主编《看的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0页。
1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和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6页。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156 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
16、陈光中主编《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90页。
17、熊秋红主编《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
18、张雁深主编《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出版,1985年版第 60 页。
19、何怀宏主编《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7页。
2005年冬。
本文关键词:律师,刑事,程序,正义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获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来源:中国律师网 》,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由专职律师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
有偿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