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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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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 (2012-01-04 21:07:04)
标签: 杂谈
浅谈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
开篇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诉讼程序追求的目标。在西方的很多国家,都主张程序优先,但结合中国的实际,并不主张程序优先而是主张程序与实体并重。关于中国程序的现状,很多学者引用的一句话是“重实体,轻程序”。这个观念与中国民众长期以来所追崇的包青天式的实体正义有关。他们评判一个案件的正义都只是看结果是否公正,完全忽略了对过程的重视。但其实,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正义的前提。通过对外国的司法程序的观察以及中国目前的现状,笔者认为,重视程序正义,保证程序优先是目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需要确立的一个目标。
程序正义的发展
有关正义的学说,从西方亚里士多德时代开始,就已经有各种各样的观点。但是那时候对正义的关注点更多的是结果的正义而不是过程的正义。虽然,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正义的前提,但是程序正义并非是结果正义的唯一因素。正如日本学家正如谷口安平所说:
英美人的法律传统式视程序正义为“看得见的正义”,这源于一句古老的谚语:“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作用
而民事诉讼作为普通民众接触最多的一种诉讼程序,更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程序正义。民事诉讼程序正义指的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实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既程序正义则判决也就是正当的,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作用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正义保证社会公正。在解决纠纷的过程当中,很多东西都是不确定的,而只有程序对于双方来说都是确定的,一套正义的诉讼程序也就更能确保双方的公平,实现社会公正的“程序的公正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从而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首先,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偏向。其次,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意味着它具有一整套能够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并且由此能够形成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二,民事诉讼程序正义能够保证实体内容的实现。民事诉送程序正义作为过程的正义,能够保证实体正义内容的实现。如果一个案件的过程不是正义的,即使你的结果是正义的,又能够说服谁相信你的结果呢。纵使普通民众觉得这个结果符合自己心中所想,但是他却不能够让当事人信服,也就不能说他的结果是正义的。而如果当事人在参与的过程当中,实实在在体会到程序正义,那么即使败诉也能够让他们心服口服。三,民事诉讼程序正义能够缓解当事人间的纠纷,让当事人主动撤诉或者选择调解结案。我们知道,为了减少纠纷,管辖很多时候都是在被告人住所地进行。而这些却不能够保证受损害方很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如果诉讼程序正义,在了解了程序的内容之后,在结案之前,当事人双方或许就能够通过正义的程序了解自己胜诉败诉的点,而为了避免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只要结果相差不远,在这些时候,他们就会主动撤诉或者选择调解结案。三,民事诉讼程序作为法律当中用得最普遍也是最多的程序,它的顺利进行对其他诉讼程序的运行能够产生示范作用。诉讼程序正义的这种价值是独立的。而诉讼程序正义的标准是相对的的,它要从实体正义的结果上体现出来。当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符合社会成员普遍的正义感觉(这种感觉不单纯建立于对立法规定的熟悉和掌握,更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多种判例的经验性感知),那么人们通常认为审理该案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反之,则会对该案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作出否定评价。
中国目前民事诉讼程序欠缺的方面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那么程序正义的前提就是有一部公正、效益与效率相结合的程序。而目前,中国的诉讼程序还不能称之为正义的程序。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律程序自身不完善。这主要有两点,首先是程序内容还不够完善。例如中国民事证据立法宽、浅、粗略、笼统、不规范等等,这也就造成了在实际的判案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地方。其次就是程序正义的理念不完善。首先是学界还未达成统一的标准,此事应该摒弃“重实体,轻程序”这种理念,而应该树立程序优先,以及程序正义的内容不仅仅包含公正,而是包含效率与效益,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更应该注重效益。但是目前的民事诉讼程序还是存在比较拖沓的程序。如审限的管理还没有严密的程序,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宽松,为法院不正当延长审限留有余地等。以及程序安全也应成为诉讼程序的一个衡量,很多时候,老百姓不愿上诉保护自己的权利就是害怕上诉之后给自己带来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