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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涉嫌强奸罪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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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涉嫌强奸罪二审辩护词 (2010-07-20 14:27:36)

标签: 法律 性 xx 被告人 妙玉 杂谈 分类: 刑事毒品案

贾XX涉嫌强奸罪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雨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贾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强奸罪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对本案一审情况进行了必要了解,会见了被告人,查询了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贾XX涉嫌强奸罪的两起事实分别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和第七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XX、薛XX强奸妇女,且其中一次均系轮奸妇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本案是一起非典型的强奸案件,对被告人贾XX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其存在的特殊的具体情节,而不应以典型强奸案件的标准直接认定为强奸甚至“轮奸”。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行为认定的证据主要是: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相互之间的辩认确认及对案发地点的指认。但这些证据之间均存在多处疑点。被告人贾XX是通过朋友薛XX认识的史XX继而认识的受害人小妙玉,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别的身份关系,行为发生的场所两次都是王XX的暂住处XX区王家大院XX户,该地点属于活动人群相对较多的居民家中,受害人的表现没有任何反抗或者反抗较为轻微,而被告人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手段或者说强制的力度不大,以上种种表现都不宜直接以典型的强奸案的认定标准来对被告人定罪,至少应充分考虑这些情节从轻量刑。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贾XX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采取了暴力或胁迫手段,反而证明受害人是自愿的。

    1、关于第四起事实即“2008年夏季某日”,被告人被史XX约去吃饭,被告人贾XX中间出去接唱曲的一个女孩,回来后去的王XX家。事实上是,在被告出去的这段时间薛XX和史XX与受害人发生关系,被告人对此是一概不知的,小妙玉X陈述“我从房间里出来了,贾XX从外面接了一个女的来到史XX家吃饭,吃完饭后史XX和贾XX把我带到金陵区内的王XX家,薛XX跟那个女的走了,我们到了王XX结婚时的房间…”(小妙玉询问笔录,预审卷II,P81)据贾XX交待是:“喝了一个小时的酒,薛XX和??的那个女的一起走了,史XX拉着那个女的叫我和他一起打车到了史XX的朋友家,” 刑法条文及相关理论均未对“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形式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可以根据社会经验、生活常识、风俗习惯、当时的情势等因素来判断。 这些均说明一个问题:受害人小妙玉在与史XX、薛XX发生关系后,还喝了一个小时的酒,并又随被告人到其他地点,其行为表现上是一种放任、半推半就的形式,如果是被强迫发生的性关系,在性行为结束之后,在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的情形下,一般会选择迅速离开现场。其在能够离开现场的情况下自愿进行可能存在危险的活动,那么可以推定受害人对接下来发生的危险是受害人愿意接受的,不违背其意志。

    2、从辩护人暗中对妙某录音的证据上看,小妙玉自己说第一次事后和贾XX一起离开,下楼时小妙玉说:哥,你把我送回家吧。贾说:你还是跟我上我家吧。小妙玉不肯去,于是贾开车送妙,途中妙某提出向贾要100元,贾未给在半路将妙放下离开。在叙述这一过程中妙玉不止一次地用很生气的口吻说:他连10块钱都不给我,他哪怕给我10块钱也行。这是什么行为?双方自愿的卖淫嫖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第三条规定: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

    从录音中妙某的口气中也可听出其情绪上并不排斥和怨恨贾,并反复称贾、薛被抓与她无关,是史XX为立功咬的他俩不是他咬的。并且事后近半年时间妙某未报案,09年3月报案时她也未涉及到薛和贾,只是后来因某种特定原因牵出薛和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