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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内容提要】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王六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通过参加庭审,我对本案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下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公诉机关指控被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王六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通过参加庭审,我对本案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下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六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幸福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对此定性辩护人没有任何异议,辩护人为被告人作有罪从轻的辩护。
  首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六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王六具有自首情节 1999年 被告人王六犯罪之后,由于惧怕法律的惩处而外逃他乡。2011年在全国打击在逃犯的“清网”行动中,固始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找到被告人王六的亲属,下午其亲属能够打听到其下落,并劝其自首。其亲属经多方打听得知被告人王六在湖北务工,便赶到王六的务工地,向其宣讲当前的刑事政策,并劝其回来自首。被告人王六在政策感召及亲属的劝说下,决定第二天回来自首。由于第二天下雨及想招待一下家乡来的亲属,变决定推迟一天回来(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就当被告人王六去菜市场买菜时被跟随而至的固始县公安干警抓获。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六是自动投案,且其到案之后又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该认定被告人王六具有自首情节。我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王六是初犯、偶犯,实施犯罪之前一直都能遵纪守法,在其逃亡的十几年间更能够奉公守法,默默的承担着家庭的责任。对此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王六应受的刑罚处罚:
  先来看一下我国法律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再来看一下有关量刑的规定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
  【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三)强奸罪、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据此,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王六的犯罪事实、情节在选择基准刑时可以考虑四年,同时考虑其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以确定最终对其的宣告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法庭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充分考虑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其判处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以罚当其罪。
  上述辩护人意见望法庭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