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强奸罪 >

王xx(未成年)涉嫌强奸罪辩护词

案情简介:2007年7月,承办王XX()案件,辩护均被接受,被告人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开头省略)

  为维护被告人王XX的合法正当权益,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量刑时参考。

  一、本案属于未成年人,应始终坚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审判方针。 

  根据《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3条:“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本案对被告人的审判,应始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感化、挽救、改造、学习和生活环境,使之感到社会大家庭始终对其的关怀和温暖,使之不至于由于受到极严厉的刑罚而自暴自弃,使之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二、本案有许多法定、酌定减轻、从轻的情节。

  1、被告人案发时年仅16岁,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觉接受审判,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在法庭上完全认罪,态度诚恳,并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意愿,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无前科,此次是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中有关规定和,在为未成年人犯罪具体量刑时,对于初犯和偶犯,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的情况,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犯罪的最大诱因,在主观上是法律意识淡薄,自我控制能力差,辨别是非能力弱;在客观上被告人与受害人系恋爱,被告人在得知女友与自己的朋友们关系过于密切后,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打击,而被告人自小父亲早亡,母亲离家出走,自幼随奶奶长大,这样的家庭环境令被告人缺乏关爱,因此被告人自尊心比常人更强,其更容易受到伤害,更注重保护自己。正是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被告人基于对受害人的爱与气愤,一时失去了理智,加上正处青少年发育时期,自我控制力差,最终走出了错误的一步。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告人自身有一定原因,但这与家庭环境的影响也是关系极大,辩护人认为,对于本案这种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处罚上应突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考虑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影响,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意较小,其未对受害人的身体产生大的伤害。从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刘强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招待所并未对受害人野蛮暴力,受害人的伤情也证实了这一点。另外,案卷材料还反映出受害人并不是被强行带到招待所的,在去招待所之前受害人也有多次离开或向外求助的机会,但受害人并没有这样做,反倒顺从的跟着被告人来到招待所。在房间里,受害人自愿下跪向被告人认错,而且在被告人提出要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受害人也只是挡了挡,并没有明显的肢体反抗,受害人的这些行为在客观上的确给被告人产生了“受害人是愿意发生性关系” 的错误认识,所以我们认为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意较小,辩护人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本案发生的诱因特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具有特定性,这种针对特定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和以不特定的对象所产生的见色起淫心,进而实施强奸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它的社会的危害性也是很轻微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即使不收监,也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㈠初次犯罪;㈡积极退赃或被害人经济损失;㈢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规定,请法庭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未成年人是社会和法律特别保护的对象,他们心智和体质都不成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和伤害,但是他们有了错误也比成年人更容易纠正,更容易改造,所以,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着很大的区别,基于此,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犯罪都突出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现实生活中有太多的挫折,但命运对于被告人来说,确实是那么的不尽如人意。 父亲早亡,母亲离家出走,被告人自小随奶奶长大,这样的家庭环境势必与被告人的犯罪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充分予以考虑,既考虑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也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以及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并结合本案的诱因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对被告人作出公证的判决,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