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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及既、未遂的把握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及既、未遂的把握
作者:王益民 发布时间:2010-09-06 08:35:48
【案情介绍】
3.4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审理过程】
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梦君及其辩护人张时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结果及理由】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梦君违反国家对法律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梦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梦君及其辩护人提出此次购买的冰毒是自己吸食而不是帮朱志奎购买的辩解意见,因被告人夏梦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被告人夏梦君的女朋友张晓盼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夏梦君购买毒品所汇的钱是朱志奎所有,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和帮他人购买毒品而不能证明他人购买是用于贩卖两种情况,只要能够证明所购毒品数量较大,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故被告人夏梦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意见对本案的定罪没有影响。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梦君有尚未直接持有毒品的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梦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分歧意见】
本案被告人夏梦君已购买毒品,毒品在未交到被告人夏梦君时,公安机关即将被告人夏梦君抓获,被告人夏梦君尚未直接持有毒品,为此对被告人夏梦君的行为的定性在两个方面产生了分歧意见
与夏梦君联系,将装有毒品的盒子交给夏梦君,夏梦君实际上能通过第三人杨旭光对毒品行使处置权,因而,被告人夏梦君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夏梦君并没有得到毒品,其状态对毒品尚未直接持有,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夏梦君虽并没有得到毒品,但对毒品具有了事实上的支配权,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既遂。
【法官点评】
本案被告人夏梦君已购买毒品,毒品在未交到被告人夏梦君时,公安机关即将被告人夏梦君抓获,被告人夏梦君尚未直接持有毒品,这是引发本案对被告人夏梦君的行为的定性所争论的关键。被告人夏梦君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笔者认为,法院的定性是准确的。
15197111555”纸条的盒子交给深圳至岳阳的大巴司机杨旭光,杨旭光便只会通过手机与夏梦君联系,夏梦君实际上能通过第三人杨旭光对毒品行使处置权,因而,被告人夏梦君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按照刑法理论及中国刑法分则对各种故意犯罪构成要件具体要求,行为犯是存在未遂状态的。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完成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但是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而且达到法定的程度或危害后果,才能视行为完成。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使实施犯罪的全过程,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未完成犯罪而构成犯罪未遂。本案被告人夏梦君虽并没有得到毒品,但对毒品具有了事实上的支配权,持有并不一定要求是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同样属于持有,在间接持有的情况下,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将第三人看做行为人的一只加长的手,由此可见,从第三人控制毒品之时起,行为人的行为就属于犯罪既遂,因为从这一时刻开始,行为人对毒品就能进行事实上的支配,在本案中,从刘强将毒品交与大巴司机杨旭光的时刻起,被告人夏梦君就已经能够通过司机杨旭光对毒品进行支配,因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就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这里又出现了一个问题,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是否具有既遂和未遂的区分,从上面分析的情况,被告人夏梦君通过第三人对毒品实际支配,就构成了犯罪既遂,同时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如果刘强将假毒品卖给被告人夏梦君,被告人夏梦君误把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持有,其结果并没达到犯罪分子意图,按照刑法理论之要求,应视为行为未完成而以未遂论处。
第1页 共1页文章出处:岳阳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