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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2012年04期

【摘要】:刑法中有关绑架罪既遂认定标准的问题争议仍然很大,并无形成公认的结论。从司法实践和理论(包括司法考试)对于绑架罪的认识来看,需要以我国刑法形成共识的基本理论作为分析依据。在结合典型案例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应坚持人身权利的客体受到实际侵害的标准;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应采用当场性为主兼顾赎金特性的标准;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应以是否侵犯人身自由为标准;绑架中兼有抢劫的,应以吸收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