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立案标准及本罪怎样认定及
严厉打击贩卖、运输毒品罪要求缉私的国家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同时,作为守法的公民也应该了解该犯罪行为在什么情形下会触犯刑法,以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下面是相关案例及该罪的认定,供大家参考。
【人物介绍】
被告人:杨某,女,27岁,澳门某贸易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商务代理。
被告人:柳某,男,40岁,工人。
被告人:叶某某,男,29岁,澳门某贸易公司驻上海商务代表。
【案情追溯】
1994年10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杨某、柳某先后合谋商定:由杨出资人民币6500元作为购买毒品的资金,由柳某购买海洛因50克带至上海贩卖和吸食。由杨、杨经手卖给李某海洛因5小包,得赃款400元;由杨经手卖给张某海洛因5小包,得赃款300元,卖给季某海洛因4小包,得赃款300元,卖给金某海洛因10小包(尚未付款)。以上共贩卖海洛因24小包,已得赃款1000元。
【案件焦点】
试问杨某、柳某、叶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什么罪?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柳某合谋后作了明确分工,买得海洛因后带至上海,然后又共同参与毒品包装并由杨某等人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积极参与非法贩卖,其行为亦触犯该法条,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件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所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此罪是选择式罪名,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即构成该种犯罪;如果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也只构成一罪,而不能分别定罪并实行数罪并罚。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柳某对运输、贩卖海洛因既有合谋,又有分工,应共同对运输、贩卖海洛因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人民法院认定杨、柳某贩卖、运输毒品罪是正确的,因它正确地反映了杨、柳某的犯罪行为特征及其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某仅与杨、柳某共同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只对其共同实施的贩卖毒品的行为负责。人民法院认定叶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是正确的。
【涉案法律常识】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