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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职务侵占罪被免于刑事处罚
韩某职务侵占罪被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摘要:
2008年11月,韩某被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指控犯有贪污罪,起诉书称:被告人韩某于2003年到2008年间,在担任江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管理本单位小金库的便利条件,将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票据49655.48元人民币私自报销,并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辩护人意见:本案应当山西江阳化工厂的破产宣告日为界来区分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2003年侵吞公共财产的数额低于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被告人在山西江阳化工厂破产宣告前的违法行为不应当以犯罪论处,2004年到2008年的犯罪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法院查明:山西江阳化工厂在2003年11月28日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前系国有企业,被告人韩某系该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2003年累计在截流部分运费设立的小金库报销其个人日常消费金额总计为4476.85元。江阳化工厂破产宣告之后,原有职工的国有身份解除,被告人韩某不再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其关系转入山西江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后关系又转入山西江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利用其工作便利,在2004年到2008年间,累计在截六部分运费设立的小金库报销其个人日常消费金额总计为43803.63元。
案发后,韩某主动将涉嫌犯罪所得交予公诉机关。
山西太原市尖草坪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