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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商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建伟,系聋哑人, 男,1984年2月25日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郭仓乡王楼村西八米路171号。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1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5月21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手语翻译王梅,商城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指定辩护人刘鸿,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建伟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建伟、手语翻译王梅、指定辩护人刘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路建伟窜至商城县城关镇花园路中段彭焰经营的“四叶城”化妆品店,将店内1800余元现金、两套化妆品及两瓶香水盗走。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32元。4月12日,被告人路建伟又窜至商城县城关镇花园路曹维章经营的浏阳花炮店,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锁时被店主曹维章发现,其在逃窜过程中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建伟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并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路建伟对公诉机关指控有异议。庭审中辩称,我只偷了150元钱,没有拿化妆品和香水。辩护人意见:本案现有证据认定路建伟盗窃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认定被告人路建伟构成盗窃罪,因其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路建伟窜至商城县城关镇花园路中段彭焰经营的“四叶城”化妆品店,将店内1800余元现金、两套化妆品及两瓶香水盗走。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32元。4月12日,被告人路建伟又窜至商城县城关镇花园路曹维章经营的浏阳花炮店,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锁时被店主曹维章发现,路建伟在逃窜过程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路建伟供述:我共偷了两次。第一次,是在一个化妆品店里。第二次,在一个小商店,我正在撬门时被店主和旁边的人抓住了,最后被送到派出所了。偷第一次的时间忘了,是一个中午,在一条街道上,我用手把门锁别开,然后进去偷东西的,共偷了80块钱,没有偷其他的东西。80块钱买东西吃了。当天我穿的是“背靠背”的运动装,脚上穿的是运动鞋。第二次偷的是一个小商店,是在今年4月12日下午,大概什么时间我也忘了,我正在撬门,被人抓住了。我没有偷到东西,看到来人了就跑了,后来被别人抓住了。我第一次其实偷了150块钱,刚开始记错了。
2、被害人彭焰陈述:我家化妆品店位于商城县城关花园路中段,店名叫“四叶城”,平时请一个服务员在那守店。4月7日,这天中午11点40分,我店服务员李立下班回家吃饭,走时将内层玻璃门关上,并用大U型锁锁上。我在家吃罢饭,11时55分到店里开门。开门之前安踏店的服务员告诉我,刚才有两个一、二十岁左右,其中一个穿着“背靠背”运动服的男孩在我家店门口转悠。她们问我门锁好没有?我一开门,发现门锁完好无损,玻璃门扶手被掰断。我进店门一看,发现正对面的收银台被翻得乱七八糟,抽屉也被抽出来放在地上,装钱的塑料袋盒子还在抽屉内,但里面的钱被拿走了。有50元面值和100元面值加起来共1600元,另有20元
、10元、5元、1元零钱共计200余元,只剩一张5角纸币和1角硬币。被盗的还有化妆品,具体多少我不知道,店内服务员彭宪清楚。我发现被盗后,就拨打了110.
3、证人彭宪证明:我的门市部位于商城县城关镇花园路米兰春天南边,安踏体育用品隔壁,名字叫“四叶城”日化店,专卖化妆品。今天中午11时40分服务员李立把玻璃门锁住(钢丝锁),外面的卷闸门没锁,她去接小孩回家吃饭了。中午11点55分,我到店里看到玻璃门门鼻子被撬掉了,店里东西翻得乱七八糟,抽屉里面的钱被偷了。抽屉的钥匙在桌子上,没锁。整钱红色100票面的是1600元钱,零钱50元、20元、10元、5元、1元的总共有二、三百块钱,另外丢的还有散装的香水两瓶,资生堂麦儿套盒两盒,一盒398元。发现被盗后俺哥彭焰报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