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抢劫罪 >

江苏省关于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抢劫罪量刑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

(四)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江苏省关于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第一层次量刑标准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1、抢劫一次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四年;

       2、抢劫两次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年;

       3、转化型抢劫一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4、转化型抢劫两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

       5、抢劫取得财物数额每增加2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抢劫致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九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的,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确定基准刑,构成伤残的,每增加一级伤残,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二层次量刑标准 
  
  (一)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增加二年确定基准刑; 
  
  (四)抢劫致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九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的,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确定基准刑,构成伤残的,每增加一级伤残,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