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抄:全国第一起法官滥用职权辩护成功的报道
徐国祥为法官辩护
全国第一起法官滥用职权辩护成功的报道,粉碎了油田个别官员造谣徐国祥是假律师的谎言
徐国祥律师为滥用职权的法官辩护,图的什么报应?是为了法律的公正实施!
在10191名女工的养老维权一案中,徐国祥所见到的法官,没有一个能依法为原告或申诉人办事的。为什么?在权力面前,法律是苍白的,法官是???
民营与法B U S I N E S S《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4年第12期报道了《北京律师徐国祥为江西一法官涉嫌“滥用职权罪’’辩护获得法院支持》的文章。
“全国第一起地方法官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法院审理,已经水落石出.北京市恒城律师事务所徐国祥律师为法官刘江作无罪辩护获得法院支持。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刘江没有触犯滥用职权罪“。
案件起因如下:
2003年8月,珠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3月8日刘江被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立案逮捕。2004年9月1 5日,刘江二姐刘华,到北京恒城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徐国祥律师为其弟刘江担任刑事侦查阶段的律师,一审时的辩护人。刘华提供了刘江2004年8月25日,在看守所书写的诉某些检察官对其刑讯逼供、制造冤案” 的材料。庭长刘江在审理原告钟国平、江明瑾等购房人诉开发商南昌新洪房地产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的过程中,刘江带队到南昌市查封了被告单位银行存款人民币88万元,激起了被告单位的愤慨.便以滥用职权罪把刘江告上了法庭,2004年2004年9月2O日.徐国祥和律师江清汉在景德镇第一看守所会见了刘江,刘江举起了受伤的双手,手腕伤疤及手指小指功能障碍实景,并陈述了他被转移八处、刑讯的经过,根据刘江的请求,律师及记者,走访了两个重要的看守所和一个重要的医生,所得知的信息与刘江陈述大体一致。据医生说:刘江入监时双手膀血肿.生活不能自理,经其打点滴4O余天,才消炎消肿。共计有4000余元医药费,是检察院付的。辩护人又走访了刘江所在在单位珠山区人民法院,法院每年为法官做一次健康状况检查,刘江原先双手没有伤痕。《刑法》第九章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辩护人认为:刘江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是滥用职权。刘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有因滥用职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的事实或给国家机关造成重大影响的事实。
公诉机关没有举证刘江给谁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的证据,没有举证刘江的行为给国家机关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证据。这滥用职权不能成立。其理由是:刘江行为是职务行为。2003年8月1 9日前后,若干人因新洪房地产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一房多卖而引起众人抢房,购房人请求法院出面冻结以稳定局势,法院为安定稳定局面,同意先行查封冻结,后由申请人起诉并保全,有关领导同意指示立案庭主办、民庭配合。产生了法院介入新洪房地产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购房人在检察院2004年3月11日《询问笔录》上说: 2003年农历七月半第二天(应为8月1 3日),通发公司很多人在抢我的店面、、、、、、刘江就填写了查封审批表,带我一道到杨院长办公室给杨看。杨院长就在审批表上签了字。显而易见,刘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购房人证书中还说明了其突然撤诉的背景:一是新洪公司法人代表章主恩曾威胁江明瑾:“我有的是钱,我中央都有人,如果你不告我了,我也不要你承担申请法院冻结我帐户88万元给我造成的损失。”二是因为有人用枪逼他撤诉。
法律是公正的,浮梁县人民法院裁判:采纳辩护人关于刘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在[2004]浮刑初字第93号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刘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另外:关于因滥用职权罪引起的受贿罪问题:
起诉书指控刘江在办案前后,受贿款94500元,其中有65000元刘江不承认收到。开庭时法庭没有传受害人购房人到庭与刘江质证,辩护人认为不能定罪。
刘江说:购房人65000元,根本就没有给到自己手上。一是欧玉玲和新洪公司两案子购房人没有给钱(两笔各三万元),二是1994年曹道理伤人,自己也没有帮忙。没有收到购房人5000元。——其他的29500元收到了,但其中还有用于办案出差的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