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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还是共同诈骗?
【案情简介】
刘某某系市房产局下属某处干部,属于事业编制,工作职责为对上报的辖区内房屋测绘结果进行审核等。2006年初,刘某某的两位同事王某某和李某想通过违规分户的方式来多领取国家拆迁补偿费,因分户必须经过勘丈测绘,而测绘的结果必须经过刘某某审核,二人便找到刘某某沟通此事,刘某某同意帮忙。后王和李购买一处拆迁房,通过法院调解书分为四户,王分得两户、李分得一户、刘某某本人没有参与分配,而是帮其同学易某某分得。王、李、易三人通过该次分户额外获得拆迁补偿费70多万元,刘某某从中没有任何获利。2008年违规分户一事暴露,公安以诈骗罪立案侦查,三人在第一时间将通过违规分户获取的拆迁补偿费全部交到公安,公安未再追究其刑事责任。2010年,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易某某四人立案侦查,并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直接改变起诉罪名以诈骗罪对四人定罪量刑。其中,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罪名的正确适用问题,即特殊罪名相对于普通罪名的优先适用。
就本案的情形来看,刘某某的行为显然是一种职务行为,该碍于同事面子,也为了帮同学的忙,明知李某报上来的测绘结果不合规,仍给其审核通过,这是一种典型的具有徇私舞弊情节的滥用职权行为。本案中刘某某的违规审核,是王某某、李某等违规分户成功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也是二人之所以要找刘某某帮忙的原因,即二人就是想利用刘某某的职权便利来实现他们的非法目的。
从主观上来看,刘某某仅仅是为了帮同事和朋友的忙,并无与王某某和李某等通过分户骗取拆迁补偿费的共同故意,这一点也可以从他最终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上得以印证。
就本案来看,刘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职务行为,触犯的应当是特殊罪名,即滥用职权罪,而不能与其他被告一起构成诈骗罪。这一点很好理解,比如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偷偷把单位的财物拿回家,是否构成盗窃罪?当然不是,应该是职务侵占罪。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适用罪名错误,理应依法被纠正。
另外,本案的程序上也是存在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直接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而作出构成另一罪名的判决的做法颇有争议。抛开该情形是否违法不说,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变相剥夺了被告人就所判罪名的辩护权。就本案来说,检察院依照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调查取证,以该罪名提起公诉后,又在庭审上围绕该罪名来举证;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也是针对检察院提交涉嫌滥用职权的证据进行质证,围绕该罪名进行辩护。法院最后直接以诈骗罪来定罪量刑,不得不面对两个问题:一,指控被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证据是否可以直接用来认定诈骗罪?二,被告人对于诈骗罪的辩护权如何来保障?
以上问题,提出来供大家参考,望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