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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有西等夏俊峰案死刑复核审辩护词》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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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有西等夏俊峰案死刑复核审辩护词》的评析 (2013-09-30 17:53:36)
标签: 陈有西与夏俊峰 陈有西夏俊峰案辩护词 杂谈 分类: 胡读
据陈有西2012年7月18日于伦敦按,他这份《陈有西等:夏俊峰案死刑复核审辩护词》,在去年六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审的合议庭三位法官会见他后,提出鉴于当时的社会舆论环境,和社会稳定需要,建议先不要公布这份《辩护词》,他也就同意了,保存了一年多,没有公布。
确实,如果只看到陈大律师这份几乎能说服铁树开花的《辩护词》,别说当时的社会舆论环境,和社会稳定需要之类了,就是现在的任何一个没有阅读定力的第三人,都觉得法院实在太欺负夏俊峰,得心生恶意了。
结合现在网络上各种关于夏俊峰案件的评析、议论,我认为陈有西这份倍觉珍惜的辩护词,其实是非常不堪一击。因此,有些人指责他上了最高法院的当,耽误了众人陈情以挽救夏俊峰的性命,是有一定道理的。
一、根据这份辩护词中,陈有西来势汹汹地质问“对本次事件中的关键证据小刀、血衣等没有及时查获就匆匆结案”,可以直接反驳了他之后强调的,夏俊峰“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二、陈有西在他异常宝贝的辩护词中,第一点就是指责“从本案公安的破案报告、侦查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检察院起诉书、审判对证据的采信程度和查明的方向、判决的倾向,都充分显示了沈阳公安、检察、法院办案的倾向性。即将之作为一个针对城管执法公权力的‘特大杀人案’在办理”,然后绞尽脑汁论证夏俊峰是正当防卫啊,假想防卫之类。
但看似热闹,其实全是忽悠外行,对真正的法官而言,比放屁还臭:1、即使是正当防卫、假想防卫,也都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范畴啊;2、两死一伤的后果,不算特大,难道算是特小吗?
三、陈有西是著名大律师,自然得有些与其他律师不同的发见。
果然,陈有西压抑着内心的激动,用了大量篇幅,论证他如何从一张证明城管执法人员曹阳、唐鑫于2009年5月16日向夏俊峰妻子张晶开具煤气罐扣押通知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第0120087号《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通知单中,发现了一审、二审过程中全没有人发觉的特大富矿“曹阳伪证,他并未随夏俊峰同车回队,城管四人说曹阳同车的一致证言和陈述,均为虚假,是统一口径后向公安机关故意作伪证,故意加重被告犯罪情节”。
不过,俺以为,陈有西虽然也狡猾,费了不少口水说明这张通知单的取得与张晶的说明是否存在失误,以避免自己招惹牢狱之灾,但他确实又顾头不顾尾的出了大错误:1、他故意不说煤气罐已经随同后来死者等人同车离开;2、他忘记了一个基本常识,这种通知单,是往往在扣押物品前或同时,就已经填写并塞给被扣押物品人的。
所以,虽然陈有西后来再费口舌,辩解“曹阳”是“陶冶”音误,也于事无补。
统观全部辩护词,俺认为最大失误就在于:
1、当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审的合议庭三位法官会见他后,提出鉴于当时的社会舆论环境,和社会稳定需要,建议先不要公布这份《辩护词》时,他不但同意了,而且,没有利用这个敏感的时机,发动全面求情行动。
2、主张“家属愿意全面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同时,没有说服夏俊峰父母、老婆、小孩全上阵,倾家荡产,上街乞讨,也立即对受害人家属作出补偿的大行动.
3、当决定采取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策略时,就不应该强调在城管扣押物品现场时双方有过严重的拉扯推揉之类,而是利用好当时是夏俊峰本人主动要到城管办公处理论,张晶也收取了通知单的事实,以证明夏俊峰根本没有故意杀人、伤害人,甚至没有激化矛盾、冲突的动机与预备,利用好“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司法原则,将冲突的起因和结果,推给出事地点的主人———城管承担。但非常遗憾的是,整个一、二审、死刑核准审的辩护过程中,所有辩护人都犯了致命的错,就是想样样便宜独家占完,全不管会不会自相矛盾,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所以,虽然最高法院的法官已经暗示:当时的社会舆论环境,和社会稳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