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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总结的经典刑事案例
榛子系叶子服装厂业务员,2005年,榛子受厂里委托向一代理商收取货款,该代理商付给榛子服装款5万元,榛子因资金周转不过来,便私自将此款用于个人做生意,打算赚了钱再还给服装厂。后来,叶
子服装厂向榛子追要货款,榛子于2006年12月还给厂方1.6万元
因生意亏本,余下3.4元至今未还。问:榛子的行为涉嫌刑法的什么
罪名?
智富律师解答:
从榛子的作案经过可以发现,他只是想提取这笔钱在未被单位发觉的一段时间用来做生意,赚了钱再还,只是后来因生意亏本,想还而还不上。榛子想暂时使用这笔货款,而不是把这笔货款据为已有。榛子是主观上想还,而客观上不能归还,榛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应当知道将一笔巨额资金据为已有、永不归还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形下应当认定榛子为挪用资金罪。
智富律师提示:
职务侵占罪是将单位财物据为已有,因而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挪用资金罪只是暂时占有、使用本单位资金,因而只是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观上具有不归还的意图;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是具有暂时占有、使用的故意,主观上具有归还的意图,但客观上不能归还。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既有资金,也包括其他财物;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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