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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限制死刑?(一)
牐犞泄死刑政策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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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犜倩赝房纯词家庄爆炸案。除主犯靳如超外,一对卖炸药的夫妇也被送上了断头台。据有关消息称,这对夫妇长期以经营炸药为生,两人事先并不知道靳如超购买炸药的用途,之所以被定为死罪,是因为靳如超用他们的炸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无独有偶,在审结的张君案中,在被处决的十三人中,有四人是因为向张君提供了枪支弹药,其中还有一人是因“介绍卖枪”被处死的,而对他们的量刑竟然取决于张君用这支枪杀了多少人。在这两个具体的案例中,我们已无法从任何现代的刑罚理论中为这六例死刑寻找正当性的依据。不妨做一个假设,如果靳如超是用这些炸药进行普通的民用爆破,那么这对夫妇就一定不会被处死刑,甚至可能只是以非法经营罚款了事。实际情况也是如此,这样的情形在当地比比皆是。同样的行为,却可能面临死刑或罚款这两种严历程度截然不同的惩罚,而将被处何种惩罚竟然依赖别人的行为!无论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还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都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他们只能为自己的行为而无须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官方称,他们被处死是依刑刑法中有关的条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这种解释显然很牵强的,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应该针对罪犯本人的行为,而非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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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犛兄ぞ荼砻鳎我国在这10余年内走的是与世界死刑运动发展的趋势背道而驰的道路。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的413个罪名中,已规定多达七十个死刑罪名。除此之外,我国死刑政策还有一个特征,就是经济犯罪大量适用死刑。从修订刑法的死刑规定来看,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共17个,它们虽然只占该章罪名总数的18.1%,但却占死刑罪名总数的24.3%,排在刑法分则各类犯罪的死刑罪名之首,竟多出危害公共安全罪3个罪名,高出危害公共安全罪4%以上。如果再将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所有贪利性犯罪即广义经济犯罪的罪名加起来,就使刑法中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的罪名至少达到20个,占死刑罪名总数的28.6%。因此,修订刑法对经济犯罪规定的死刑,维持着惊人的水平,“这是各国立法所罕见的”。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秘书长的一份报告也指出:“……有人因为经济犯罪包括公务人员的贪污与腐败,而被处决,最突出的是在中国……中国就大量的犯罪而对人执行处决,包括被定出版与销售淫秽物品罪、走私假币、税收征罪、危害公共秩序以及拐卖妇女儿童之罪,尤其是在1996年对犯罪严打中……”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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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犐鲜鑫靳如超提供炸药和为张君提供枪支的两个死刑判例也发生在严打期间。从短期来看,严打具有一定的效果,然而从长远看,严打正在挑战法律的公正价值。与经济犯罪的死刑一样,这是一种权力的安排和策略,一方面政府通过暴力的展示来表达政权在某个时期对某些问题的基本态度,而对被处决者是否公正或是否实现了正义已变得不再重要;另一方面,每一例处决,政府都有意识在公众中强化“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观念,一个靠暴力建立并且声称多数专政的政权,需要多数公众对暴力的欣赏来延续其政权的合法性。在我看来,一切有致死结果的暴力犯罪之外的死刑都是非正义的。许多证据表明,无论我国政府还是民众的死刑观念,还留有很深的前现代的痕迹,比如对待决犯的公审或游行示众等等。“只有在我们确信对罪犯与社会实现了正义之后,我们才能将我们的注意力转向威吓、剥夺犯罪能力与改造的传统的功利目的”⑧,当法律失去公正或不能实现正义的时候,不仅使公众滋长投机心里,也将产生对政权的信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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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牼」芏运佬痰拇娣先杂姓议,但现代社会至少已达成这样的共识:人的生命权是居于其它任何权利之上的,所以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部分也只对谋杀罪施加死刑。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的有关记录显示,在联合国194个成员中,至少有123个成员完全废除死刑、实际废除死刑或至少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而中国不但属于对谋杀之外的大量罪名保留死刑的国家,而且无论是刑法上规定死刑罪名还是实际执行的死刑数量,都居于全球之首。至少在死刑问题上,中国离现代文明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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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犞泄死刑改革势在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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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犜诠际人权运动的推动下,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对死刑出现了要么限制要么废除的双轨态势。加入世贸组织表明了中国政府对现代文明的渴望及融入全球化的决心,入世后中国的各个领域都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包括法律。同时,中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处于加入该公约的准备阶段,理应缩短国内死刑政策与该公约限制死刑的态度之间的差距,排除加入该公约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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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犞泄死刑改革也是国内建立法治国家和重塑社会价值的需要。法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社会主流价值的示范。这种示范将对公众的价值观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进行死刑改革,是建立一个公正的法律秩序的开始,并将有助于使“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深入人心。“多一点宽容,少一点仇恨”,如果我们同意这种观念,并且希望公众能够接受这种观念,那么就请从我们的立法开始,这也正是死刑改革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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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犇壳埃无论从普通民众的情绪还是从决策者的心态来看,中国在短期内不具有废除死刑的可行性。与此不同,中国在现阶段采取限制死刑的政策,则是一种完全可行的选择。以下是我对中国死刑改革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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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1、大幅度削减死刑,废除谋杀罪名以外的所有死刑。根据谋杀的主观恶意及残忍程度对谋杀罪进行分级,只有最严重的谋杀罪才能处于死刑。给公众心理最大伤害与令公众最为恐惧的犯罪是诸如杀人、放火之类的自然犯,而不是诸如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法定犯罪。因此在法定犯罪领域废除死刑是民意可以接受的。按照《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死刑只得适用最严重的犯罪,按照《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的进一步解释,“最严重的犯罪”应该是指造成致死或者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严格控制在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的范围内”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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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2、重建“秋后斩决”的死刑执行制度。我以为这是中国古代死刑比较好的一个传统。死刑是一种不可撤消的刑罚,一旦发生错判,后果是无可挽回的。我认为,在死刑判决到执行死刑之间至少要有一年的时间。今后所有立即执行的死刑可以考虑在“次年秋后处决”,因为这段等待的时间有可能会有利于待决犯的新证据出现,这将有利于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的机率。当然,为了使这套制度有实际的意义,还必须完善冤假错案平反的启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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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3、完善死刑的复核制度。这是限制死刑政策在程序上的体现。尽管我国新刑法中所规定的死刑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然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大量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下放到了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在我国的现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很大程度上已经名存实亡。而这与国际人权法上对死刑的特殊程序要求相去甚远。将死刑复核程序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应该是中国的死刑制度在程序方面与国际人权法接轨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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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4、增设死刑减刑与赦免制度。目前我国的刑罚体系中,除死刑之外,其它刑罚均可享受减刑制度,这对死刑犯显然是不公平的。增设死刑减刑与赦免制度,体现的社会的宽容,这种感化作用的效果将大于威吓作用。同时,按照死刑的国际标准,任何死刑犯均有权要求减刑或赦免,因此,增设死刑的减刑或赦免制度,并为保障死刑犯的减刑或者赦免请求权的实现提供相应和程序保障,也应该是使中国死刑制度与国际人权法的要求接轨相适应的必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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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犛屑O蟊砻鳎中国政府正在推广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这说明中国的死刑政策开始向人道化的方向发展。然而仅仅这样是不够的,要全面限制死刑,应该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中国死刑政策改革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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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牏佟端佬逃牍岢<保证面临死刑者的保护的保障措施>》,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秘书长关于死的第六个五年报告;比较刑法:死刑专号》,邱兴隆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牐牏凇洞有叛龅饺巳ā罚弧侗冉闲谭ǎ核佬套ê拧返56页,邱兴隆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牐牏邸独代刑法考(二)》947,沈家本[清],中华书局,1985年版
牐牏堋度毡舅佬淌贰34-35页,森川哲朗,日本文芸社
牐牏荨墩府论(下)》第17页,洛克(英),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牐牏蕖端佬掏论》第170页,胡云腾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牐牏摺端佬逃牍岢<保证面临死刑者的保护的保障措施>——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秘书长关于死的第六个五年报告》;《比较刑法:死刑专号》第182页,邱兴隆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牐牏唷斗炊运佬痰谋ㄓχ饕辶⒊ 罚琜美]唐纳德 欧内斯特;《比较刑法:死刑专号》第237页,邱兴隆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牐牏帷豆际人权与死刑》,邱兴隆;《比较刑法:死刑专号》第98页,邱兴隆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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