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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认定问题

  1本罪与非法拘禁罪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这点上完全一样,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本罪必须是为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绑架他人,非法拘禁罪行为人的目的就是要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扣押他人作为人质的,应定非法拘禁罪,而不定本罪。
  2本罪勒索财物的对象必须是被绑架者以外的第三者,通常是被害人的亲属、朋友,但也可以是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他人。如果绑架他人而当场向被绑架人本人强行索取财物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3年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按理应当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是刑法对此作了特别规定,即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只定绑架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里的杀害被绑架人,既包括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害的,也包括因勒索财物等目的未达到而杀害被绑架人,即所谓“撕票”。但是,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的妇女实施强奸等犯罪的,均应实行数罪并罚。
  4由于刑法把勒索财物规定为本罪的主观目的,绑架他人后向第三者勒索财物并非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因此,本罪是否既遂不能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勒索财物的行为为标准,更不能是否实际勒索到财物为标准,而应当以绑架行为本身是否完成为标准。而绑架行为的实质是非法控制他人,所以凡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即使未来得及勒索财物或者勒索而尚未得到,也应定本罪的既遂;凡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即属于本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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