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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这么多年来,我经办了不少案子。从简单的小案件到复杂的大案件,我积累了一些法律经验,同时我的心灵也得到了丰富。然而法律的滞后,有时让我感到有些无奈。

我曾经办理的一起绑架案,该案当事人因为年少无知,交友不慎,误入歧途。但那个案子有个特点,当事人哄骗被害人(一个小男孩),到动物园玩,然后向被害人家属勒索钱财。结果家属报案,被害人正玩得高兴时,当事人落入了法网。

那时刑法规定,绑架罪的最低量刑为10年有期徒刑。会见当事人后,我为他感到遗憾,年纪尚轻,正是人生奋斗时期,却遭受牢狱之灾。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被定为绑架罪。虽然我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但其最终逃不过漫长的监狱生活。

虽然绑架罪是一种严重犯罪,但是绑架的情节是有轻重之分的。绑架的情节相差很大,有的被害人受到伤害,有的被害人可以享受好吃好喝好玩的待遇;勒索财物的数额也大不相同,有的只勒索几千元,有的则勒索几千万,如果都判十年以上,显然不公平。且对于那些碍于亲戚、朋友的面子,参与绑架只是给别人仗胆、助威,本人没有对被绑架人进行伤害,也没有分到钱的人,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过重。

不过刑法修正案七中绑架罪的量刑已经把犯罪情节考虑在内,本罪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应该说修正案七的这一规定有其合理之处和现实意义。当然,修正案七中并没有对情节做具体的认定,这有待法律的完善。

附:1、绑架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钱叶六)
2、关于绑架罪的几个问题——兼与肖中华同志商榷(孟庆华)


3、绑架人质后未勒索财物而放弃犯罪的构成犯罪中止

4、朱红华等三人绑架案
5、柯孙岁、柯遵祥、柯德海、王立新绑架勒索、抢劫抗诉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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