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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量刑判决书

职务侵占罪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量刑判决书

2011-07-13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高新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盾,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略)。2008年2月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新才,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08)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盾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高新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熊盾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成刑终字第36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盾及其辩护人朱新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3月至4月,被告人熊盾利用担任成都网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阔公司)资阳片区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取内江兴威运业安岳分公司、安岳中兴集团通达分公司、个体运输人员唐正军等的GPS安装维修费14 140元后,未按公司规定交回占为己有,并将其中13 00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08年2月20日,公安机关将熊盾挡获,同年2月27日被告人熊盾亲属代其退还了全部赃款。

被告人熊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取GPS安装维护费14 140元未交回公司、后由其亲属代其退还该款项的事实并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熊盾并不知道网阔公司将其开除,熊盾认为其与公司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仍应支付其从4月起至正式出具开除通知书之间的相关劳动报酬;2、即使熊盾与网阔公司事实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亦存在就经济补偿金问题进行结算的争议;3、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网阔公司延用了其前身——成都蓝色沸点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沸点公司)的分配奖励制度,故熊盾除按规定应领取每月基本费用3 000元外,还应领取近2万余元的安装提成费;4、由于熊盾与网阔公司存在结算争议,故熊盾扣留了应交还网阔公司的款项14 140元,且未使用,故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如下:1、熊盾在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直接故意,由于熊盾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熊盾认为公司差欠其经济补偿金及部分提成奖励款,约2万余元,熊盾出于品迭的目的,故未将涉案款项交还公司;2、熊盾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理由有:(1)熊盾没有隐瞒占有公司款项的事实,(2)公司对上交款项的期间未作规定,(3)熊盾没有将款项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被告人熊盾的供述。用以证实,(1)熊盾于2005年3月到网阔公司工作,于2007年5月8日离开公司。(2)熊盾与网阔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公司资阳片区客户服务经理,主要负责GPS安装和维护。(3)2007年3月底,熊盾为内江兴威运业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的客车上安装了GPS,收取了4 780元的GPS安装费和服务费,并出具了发票;2007年4月中旬,熊盾为安岳中星运业集团通达分公司的客车上安装了GPS,收取了4 580元的GPS安装费和服务费,并出具了发票;2007年3月左右,熊盾为一个体驾驶员安装了GPS,驾驶员交了4 780元给熊盾。(4)上述款项共计14 140元,熊盾没有交回公司,并将其中的13 040元用作租房等生活开支。(5)熊盾离职时,其从公司领取的5套全新安装设备及一些维修配件等备品备件未退还给公司,上述物品于2008年2月20日在熊盾的宿舍被公安机关查获。(6)熊盾于2007年12月18日向公安机关作出承诺,承诺于21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后来考虑到其所欠公司款项已经用于生活开支、打麻将了,没有钱交回,所以没有再去公安机关。熊盾本想找理由给公司“扯皮”,如果能拿到一些钱,就可以不退公司款项了,扯不赢就找亲友借款将款项退给公司,但是没有借到,反正找理由与公司“扯皮”,扯到最后不了了之。(7)熊盾承诺找其姐借钱将其侵占的14 140元款项退还给公司。

2、证人徐锋的证言。用以证实,(1)2007年4月左右,网阔公司资阳片区安装服务经理熊盾擅自离开公司。(2)网阔公司财务人员于2007年5月初对熊盾在资阳片区代公司收取GPS安装费所经手的账目进行核实,发现熊盾收取了内江兴威运业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GPS安装及服务费4 780元、安岳中星运业集团通达分公司GPS安装及服务费4 580元、唐正军GPS安装及服务费4 780元,以上安装费和维护费共计14 140元未交回公司。(3)熊盾从公司处领走了价值共计24 813.96元的5套全新安装设备及一些维修配件等备品备件,其离开公司后没有交回公司。(4)网阔公司未拖欠熊盾的工资。(5)网阔公司于2007年5月20日书面作出了开除熊盾的处理,并通知熊盾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但熊盾一直不予理睬。(6)网阔公司未与任何片区经理签订维护费协议,沸点公司与网阔公司无任何关联,网阔公司未使用沸点公司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