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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抢劫判决书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商中刑二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桂花,女,

  1937年4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丹凤县龙驹寨镇西街居委会西关18号。系被害人冀亚林之母。

  委托代理人冀月盛,男,1933年10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丹风县,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刘桂花之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冀云,1991年1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高中文化,住丹风县龙驹寨镇西街居委会西关村西阳巷17号,系被害人冀亚林之女。

  法定代理人余书粉,女, 1969年7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高中文化,下岗工人,住址同上,系冀云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冀美茹,1999年2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住址同上,丹凤县西街小学二年级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冀亚林之女

  法定代理人余书粉,女, 1969年7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高中文化,下岗工人,系冀美茹之母。

  委托代理人郭虎,丹凤县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王平平,男,现年19岁,1989年9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宜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宜川县阁楼镇庄头村104号。2008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风县看守所。

  辩护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诉字(2009)第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平平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陈媛媛、于建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桂花及其委代理人冀月盛、冀云、冀美茹的委托代理人郭虎及其法定代理人余书粉、被告人王平平及其辩护人穆治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平平与焦群洋(在逃)等人预谋盗窃摩托车,由西安租车窜至商州,同先期到达的韩亮(另案处理)、王振(已处理)、李锋(在逃脱)驱车前往丹风县城。被告人王平平和韩亮到丹凤县医院盗窃一辆摩托车时,被车主发现后逃跑,车主等人紧跟其后追赶。冀亚林闻讯,用自己的自行车将王平平绊倒并上前抓捕,王平平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冀亚林上腹部猛刺一刀,后被追赶人员将其抓获。冀亚林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心脏破裂致休克死亡。被告人王平平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桂花的委托代理人冀月盛、冀云、冀美茹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诉称,被告人王平平的行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赔偿丧葬费15234.6元、死亡赔偿金25716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刘桂花的扶养费514

  32元、冀云、冀美茹的扶养费64290元。共计4 38116.6元。

  被告人王平平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属实,对于附带民事部分,让家属尽力赔偿,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平平属青少年犯罪,实施暴力行为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并不是被告人积极追求的结果。被告人王平平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愿意替被告人王平平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减轻被告人王平平的罪责。请求对被告人王平平酌情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8年1

  O月29日,被告人王平平与焦群洋(在逃)等人预谋盗窃摩托车,在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永顺常开汽车租赁公司,租得车号

为陕AE982捷达车一辆。由焦群洋驾驶至商洛市,同先期到达商洛市城区的韩亮(另案处理)、王振(已处理)、李锋(在逃脱)汇聚后,驱车前往丹凤县城,伺机盗窃作案。下午4时许,焦群洋等人将车开到丹凤县医院院内,韩亮和被告人王平平下车偷摩托车,下车时被告人王平平将车上撬摩托车的工具装到裤子口袋,焦群洋等人将车开出医院在外等候。被告人王平平和韩亮到丹凤县医院住院部门前东侧,盗窃一辆摩托车时,被车主发现后逃跑,车主及丹凤县医院保卫科职工赵晓东、田毅等人紧跟其后追赶。韩亮逃脱。被告人王平平逃至县城北新街太平洋服装超市门前时,丹凤县龙驹寨镇干部冀亚林闻讯,用自己的自行车将被告人王平平绊倒并上前抓捕,被告人王平平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冀亚林上腹部猛刺一刀,后被追赶人员将其抓获。冀亚林经丹风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结论为:由于死者冀亚林生前上腹部遭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王平平)手中缴获的单刃刺器捅刺后造成心脏破裂,导致休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