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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率比成年人高是一种普遍现象
【正文】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就清楚的说明,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不满十四岁的儿童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期;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少年,只对某些法律明文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叫相对刑事责任期;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少年犯罪时,应当比照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称刑事责任从轻或减轻期;年满十八岁的青年人犯罪,应当负全部刑事责任,是全部刑事责任期的开始。
建国之初,当时革命洪流荡涤着社会上的一切污泥浊水,青少年犯罪也就相对地销声匿迹,被淹没在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犯罪的高潮中。但待进入和平建设时期,从一九五六年起,我国青少年犯罪就渐次抬头,逐渐增多。以某市为例,一九六0年少年犯(十八岁以下)占全部案犯的百分之十一,到一九六三年已增至百分之二址;青少年犯(即二十五以下)一九六三年占全部案犯的百分之五十二点三,到一九六五年已经上升到百分之六十一点四,经过文化大革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上的影响,全国青少年的犯罪率,前几年竟高达全部案犯的百分之七十到八十,成为我国当前重大社会问题之一。
这种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情况,是不是唯独我国现今社会所特有的呢?那也不是。
首先,让我们看一看中国历史上的情况。
在我国奴隶制时代的西周,他们的有关“刑法”文献规定:“八十曰耄,七年(即岁)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见《礼记·曲礼》)其《周礼》也规定:“未龀者,皆不为奴”。就是说未换牙的小孩犯了罪,也不被罚为奴。所谓龀者,毁齿也,即指换牙。男孩八岁,女孩七岁,达此年龄以上,犯国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封建制时代,各代刑法也大都有刑事责任年龄的大致规定。比如战国时代魏国的《法经》记有:“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汉律》则规定:“八岁以下,……当鞠系者,颂系之”,“年未满七岁,贼斗杀 合肥市犯殊死者,上清延尉以闻,得减死”。南北朝时南朝梁刑法志也记有:“夫刑法悼耄,罪不收奴”。至《唐律》有“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者人,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见《大清新刑律》十一章《沿等》)的明确规定。明朝实行唐明合制,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及儿童的处理,基本上与唐朝相同,但对于不罚者如“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这里所说的“教令者”即今日之教唆犯,一经查实,则严惩不贷。
在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的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也有类此规定。比如清末《大清新刑律》规定:“凡未满十六岁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命以感化教育”。“中华民国”伪刑法则规定:“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由此可见,我国历朝各代刑法都对青少年罪犯和违法儿童的刑事责任年龄作有基本一致的不同规定,不少朝代的起刑年龄还提早到十岁、八岁、甚至七岁。诚然,这些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同青少年犯罪率的高低不是一回事,但二者却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前者是受后者决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反映着对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如无比罪则无此法。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得小,说明少年儿童违法犯罪情况严重。古人讲:“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见《韩非子·心度》)他们就是根据这个原则制定其法律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罪犯生产罪行”,“而且还生产刑法”。(见《马克思全集二十六卷》415页)就是说,他们之所以作这样严格规定,是由当时青少年和儿童犯罪的严重现实所决定的,不得不如此。即所谓“非不为也,实不能也”这就有力地证明在我国古代青少年犯罪乃至儿童犯罪率,总的看来可能都是不低的。否则,他们的刑法就不会作如此规定。
其次,让我们再来看一看外国的情况,他们青少年犯罪的严重程度比之我国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据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尽管自文化革命以来急速上升,即自一九六五年到一九八0年这十五年上升了十二倍之多,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几到万分之十多一点。而美国青少年犯罪率却高达百分之五左右,即万分之五百左右。西欧一些国家则为百分之四左右。
英国占百分之四点四,西德占百分之四点八,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青少年犯罪近几十年来也是成倍、成十倍地增加。经济繁荣的日本,正遭受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青少年犯罪第三次浪潮的冲击。据日本警察厅公布一九八二年白皮书披露:一九八一年受到警察教养的十四岁以上少年刑事犯达十八万多人。占整个刑事犯的百分之四十四点二;十四岁以下的“触法少年”(不追究刑事责任)六万七千九百多人。其整个少年犯(不满二十周岁者)达二十五万多人。占日本整个犯罪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二,其中盗窃犯约占三分之二左右。
我们说青少年犯罪率比成年人高是以刑事责任期发案平均数作比较而讲的。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的期间为十二年,即从满十四周岁起到满二十五岁止,这段时间相当于人一生中承担刑事责任时期即从十四周岁起到年逾古稀七十三四岁,失去犯罪能力止,这六十来年的五分之一。以此时间计算,青少年犯罪数约占犯罪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可称均衡。即使再加上青少年生理,心理和伦理上的特点,也不应超过四分之一即百分之二十五,否则就偏高了,我国这几年实际情况是青少年犯罪占全部刑事案犯的八十左右,显然是太高了,所以我们说相当严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青少年犯罪何以在近几十年特别是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和一些发展国家中普遍增多?确实是个极为复杂和不可轻视的问题。日本舆论认为:少年犯罪的根子在社会,应当归咎于对少年有害的社会环境。情报公害之泛滥,家庭及学校对孩子们的娇生惯养以及对道德教育的忽视,使一些少年染上了崇拜物质、金钱的恶习所造成,不无道理。但是,我觉得就我国而言,主要是由于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着阶级斗争,资产阶级思想无时不在腐蚀着青少年,使少数个人主义严重的青少年走上了与人民为敌的道路外,恐怕还同人口增多,居住集中,彼此之间接触频繁、密切,生产方式变化快,人们的思想跟不上这种急剧变化的社会关系,旧的道德观念无力约束人们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了的言行举止,新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有待于制定和建立,以调整日新月异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关;在此生产技术飞速发展的形势下同人们从思想上只注意物质文明建设,忽略了精神文明建设,恐怕也是分不开的,等等。这都是需要作认真研究才能弄清楚的。所以今天,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就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社会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