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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关于私放高利贷能否成立非法经营罪,其实是要干具体的情况的,不一定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可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从2001年至2007年间,某集团公司董事长熊某以个人名义从事放高利贷活动,涉案金额高达4300余万元。经查,借高利贷的人大多数是急需用钱但又无法从银行贷到款的中小企业主,贷款利息一般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5至10倍。熊某从事高利贷活动的资金都是来源于自己的正当经营所得,未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讨债等其他不法行为。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熊某应成立非法经营罪。熊某将个人正当经营所得,以严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借贷给他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且,熊某发放高利贷的金额特别巨大(高达4300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适用“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第二种意见认为,熊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回复时间:2010-05-21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