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资金罪 >

崔某挪用资金罪刑事判决书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辩护人: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该部分款项被告人崔某已在上交的同时自行扣除。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一年。

  附页

  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