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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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该部分款项被告人崔某已在上交的同时自行扣除。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一年。
附页
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