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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罪名的竞合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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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罪名的竞合与协调 (2012-06-18 06:25:07)
标签: 杂谈
刑法分则中罪名的竞合与协调
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像在理论上阐释或者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那样此罪即此罪,彼罪即彼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行为既是独立的,同时又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之中,成为另一个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也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之中,形成此罪中包容有彼罪、彼罪中包容有此罪的情况。
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中,有的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形。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应当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这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法律的规定,既符合特别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普通法规定的犯罪构成,适用法律时以特别法的规定处理的原则。
立法机关在普通法之外又制定特别法的目的是,为了惩治特定主体或特定地域的特定犯罪,以保护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对特别犯罪予以特别处罚,从而以特别手段保护特别的社会关系。因此,对特别犯罪只能依照特别法而不能依照普通法定罪处罚,否则,特别法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二)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
这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条款,既符合特别条款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普通条款的犯罪构成,适用法条时以特别条款的规定处理的原则。
(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这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特别条款所规定的法定刑低于普通条款所规定的法定刑,就依照重法优于轻法处理的原则。
法条竞合通常有以下四种:
(1) 特别关系;(2)补充关系;(3)吸收关系;(4)择一关系;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它的特征有两点: (1)须出于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须侵害数个法益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
笔者对于目前所掌握的刑法分则中罪名的竞合进行了初步的梳理和分析,主要内容如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条定罪处罚。
2、煽动分裂国家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往往伴发煽动分裂后改变分裂地区政权性质的言论,因此这种情况属于一个行为同时侵犯两个不同客体的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如果军人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既符合《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法》第432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后者是为军人这一特殊主体设定的特别法条,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治罪。
4、资敌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