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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及一般治安处罚的联系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上述四种情形一般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但不能一概而论,有时也会发生在特定场所。
寻衅滋事罪
但下面案例虽发生在“家中”这一特定场所,表面看非常像寻衅滋事,但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张某与李某有民事纠纷,一日,张某组织两辆车拉二十余人到李某家中“说理”,李某则打电话通知其亲戚三人到家中助威,其亲戚三人一看对方人多闹事,抡起棍棒朝对方猛砸,对方虽然人多但一看这三人有不要命之势,均弃车奔逃,跑的慢的均被打伤,但尚不够成轻伤。
随后李某三亲戚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本人作为辩护律师向公安交涉:第一,该亲戚三人虽有殴打行为,但事出有因,对方过错在先,该三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第二,寻衅滋事罪一般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该案发生在特定场所,没有使公共利益及个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第三:该亲戚三人平时遵纪守法,没有任何不良记录。仅以该独立和偶发的行为认定构成本罪,有违立法本意。
以上意见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查机关采纳,认定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罪名有误,亲戚三人被取保候审。
3、在一般寻衅滋事中有故意伤害行为但不构成轻伤及以上严重后果时是否认定为犯罪的问题。
以上述“三亲戚”案例为例,没有致人轻伤,但同时双方均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理应受到我国治安处罚法的处罚。
201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