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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故意伤害罪立案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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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故意伤害罪立案量刑标准 (2012-03-05 09:38:08)

标签: 立案量刑标准 分类: 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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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是造成对他人健康的损害。
  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根据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的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具体的轻伤标准,依据上述规定认定。

  1、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客体特征。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故意伤害罪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结果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故意伤害,有时可能造成死亡,这无疑也对人的生命权利造成了损害。但是,由于行为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权利,因此,仍属于伤害罪的范围,同杀人罪有原则的区别。而且,从客体的性质来说,某种犯罪的课题乃指这种犯罪必然侵犯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包括这种犯罪具体个案所有可能侵犯的合法权益在内。故意伤害罪只以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为客体要件,有无造成他人死亡即给他人生命权利造成损害,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故意伤害罪侵犯客体中所指的身体,仅只有生命的人的整体,而且是行为人以外的人的身体。人的身体由各种器官组成。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如截断他人一根手指,割掉一只耳朵等。二是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如使肢体瘫痪、神经机能失常、听力削弱、双目失明等。

  3、客观特征。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须要有伤害行为。伤害即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
  如前所述,伤害不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破坏人体组织完整性;二是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伤害通常表现为作为形式,既可以是直接使用刀、枪、棍、棒、石头或者拳打脚踢等暴力实施;也可以是间接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无过错的人、动物等伤害他人;有的还使用毒物、化学品、放射线、激光等非暴力手段伤害他人;在少数情况下,伤害行为有不作为构成。

  4、主观特征。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亦即,故意伤害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查明伤害的故意十分重要,因为有无伤害的故意是区别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以及过失致人重伤罪之间界限的重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伤害的程度事先有明确的认识。

  本罪的认定
  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的区分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具有伤害的故意,而故意杀人(未遂)罪则具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已。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主观故意的内容区分上述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