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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下发座谈会纪要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这样一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依据座谈会纪要,座谈会纪要也就具有了与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同等的法律效力。这种现象的出现,是不正常的,是与我国刑事法治原则相违背的。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挪用公款罪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有类推定罪的嫌疑,并违反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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