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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法扩张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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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立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中。当然,对于刑法的解释也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所谓刑法的扩张解释,并不是无限制的扩张,而是在刑法的立法、修订或实际应用过程中,根据刑法条文的本意,在法律条文所可能涵盖的范围内对个别词句进行解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反而是为了更好地诠释和理解刑法,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是不同层次上的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属于基本原则范畴,反映的是基于一定社会价值观所产生的要求,是对刑法实质意义和功能的定位,是构建刑法的基础。
刑法司法解释属于应用规则范畴,是对刑法运作过程中具体适用问题的阐明,是对刑法构建的解说,它影响着实践操作和应用结果。罪刑法定和刑法司法解释以刑法条文为形式联结点,因此,二者是否发生关系,有无必要研究二者的关系与刑法典的规定有密切联系。当某一部刑法典明文规定或者实际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时,就产生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性和刑法司法解释的独立性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如果刑法典没有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对刑法司法解释就不存在制约关系,研究工作即会因缺乏实践基础而无价值。所以,二者的关系的实质是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则问题。
不好意思,写不了那么多,个人理解是罪刑法定中包括禁止不利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是扩大解释不同于类推解释,扩大解释并没有超出行为人可预见的可能,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即保证行为人能事先知道其行为性质与后果,即而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是超出其认识可能的,所以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所以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是要可以采用扩大解释而不能采用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