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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未遂的认定刑事案件分析

案情:

2008年9月,被告人丁某与女青年杜某恋爱同居后怀孕,堕胎花去医药费3200元。此后,杜某的表哥袁某带领他人多次向丁某索要医药费,丁某怀恨在心。2008年11月21日晚,丁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商量以付医药费为由,将袁某骗出,打袁某一顿。当晚10时许,丁某等人分别持刀埋伏在隐蔽处,见袁某过来时,丁某大喊:“砍死他!”袁某见势不妙即驾车逃跑,丁某等人持刀追上去朝车身乱砍乱砸,袁某驾车脱身后报警。经鉴定,小车损失价值57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应该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的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丁某等人纠集多人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适用刑法第293条第(2)、(3)项之规定,定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丁某等人有明显的伤害他人的故意,并且准备了工具,实施了伤害行为,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袁某没有下车)而未得逞,应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丁某等人本来意图伤害他人,但并没有发生伤害结果,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所以不能定故意伤害罪,只能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事实上,在讨论过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换言之,就是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未遂。持第一、三种观点的人均承认,如果本案造成了伤害结果,他们也会支持定故意伤害罪。但是伤害结果没有发生,只好寻求其他的能够适用的罪名。这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只要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就不能定故意伤害罪,即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未遂。据笔者了解,虽然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故意伤害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但司法实践中鲜有认定故意伤害未遂的案例,以至于久而久之,大多数办案人员就形成了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未遂的思维定势。

笔者认为,不管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不能否认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首先从轻伤害的(未遂)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