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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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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防卫过当--辩护论点 (2011-12-24 20:48:15)
标签: 杂谈
一、被告人郝xx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1、被告人郝xx与受害人之间没有矛盾,也没有深仇大恨。
2、被告人郝xx持枪反抗时,没有瞄或瞄准受害人,主观上不是要非法剥夺受害人的生命。
3、如果本案被告人出于报复或其它意图,持枪找到受害人并瞄准受害人射击,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的案情与该不一致。
二、本案被告人郝xx在案发过程中有“防卫”情节。
1、在本案中,受害人郝xx酒后第一次来到被告人经营的门市部闹事,挑起事端,并拍烂柜台玻璃,叫喊到:“让被告人从地球上消失等”。随后该被其妻王xx劝走。
2、后来受害人郝xx仍不罢休,回家拿上菜刀第二次向被告人的门市部冲过来,为了防止恶性案件产生,被告人的妻子贺xx将门关上不让郝xx进来,此时此刻,受害人持刀砍门,用力撞门,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出于自卫取出土枪,放在柜台上,受害人持刀一进门,枪响,不幸的是正好打在了受害人胸部。说明受害人的不法侵害与被告人所做的反抗同时进行,对此公诉机关也已认定“同时”进行。
3、被告持枪反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本案中,何种工具才能有效对抗过受害人持有的菜刀呢?一种是被告人也持有更大的菜刀,一种是用枪。既然法律允许反抗,允许自卫,在被告人门市上没有菜刀的情况下,用枪反抗具有合理性。
4、如果被告人不拿刀反抗,或不用枪反抗,当时的后果必然是会造成无任何过错的被告人郝xx被菜刀砍伤或砍死。因为死者郝xx为他人出气、充满杀气,且酒后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他实施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5、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如果被告人用枪反抗,子弹打准受害人的手部,把刀打的掉在地上,制止不法侵害,辩护人认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如果被告人用枪反抗,没有瞄准而是乱打,却打在了受害人的致命部位,辩护人认为属于“防卫过当”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本案被告郝xx有“自首”情节。
2002年5月案件发生后,当时的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立案,发出的通缉令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只有一个罪名。
2011年被告人被抓捕后,如实供述了与他人非法买卖枪支的罪刑且经侦查属实。而“非法买卖枪支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刑,依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应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本案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量刑。
五、本案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赔偿受害人合理的损失,争取得到受害方的谅解。
六、据被告人讲他没有扣过土枪的扳机,如果该土枪扳机上留有被告人的指纹,说明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该土枪扳机上确实没有被告人的指纹,说明被告没有实施射击行为,关系到被告人定罪量刑,辩护人请求对该土枪的扳机进行指纹鉴定。同时据被告人讲,土枪打倒受害人后,受害人手中仍持人菜刀,并且菜刀上还有血迹,有必要对菜刀上的血迹鉴定。
此致
被告人郝xx的辩护人:
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
(孝义)王银光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