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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辩护词、代理词
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辩护词、代理词 (2012-12-03 17:01:51)
标签: 故意杀人 辩护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证据不足 文化 分类: 法律文书
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一)本案受害人xxx及xxx之死不能证明系被告人xxx所为。
1、
2、受害人死亡及受伤系xxx所为的证据。
证人证言中有七人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受害人被xxx开枪射击。
(1)我方证人证言及笔录
被告人xxx在法庭上陈述看见xxx拿枪射击,之后他才接过枪。
被告人xxx陈述(卷一 P98)“看到xxx手里面拿了一支枪朝山坡上开了几枪,山坡上的人就开始乱跑,xxx就上去抢了xxx的枪。”
xxx(卷一 P112)“我见到xxx手里拎了一支枪。”
(2)对方证人证言及笔录
xxx(卷二 P148)陈述陌生男子(xxx)开了两枪,xxx开了好像四、五枪。
xxx(卷二 P155)“xxx手上拎着一支枪……xxx站在房屋后门的平台上用手里的枪朝那些男子射击,然后就有人倒在地上。”
xxx(卷二 P162)“xxx用手里拿着的一支枪,对着我们这个方向开了枪,就打到了我的右手无名指和肋骨,xxx的头上中了一枪。”
xxx(卷二 P178)“xxx就拿手里拎着的枪对xxx他们射击,我看见xxx在开枪,我看见xxx在开枪,我就吓着朝清真寺背后的山坡上跑,我跑到山坡那里我左腿就被打了一枪。”(卷四 P11)再次证实了是xxx射击xxx一方的。
以上七人证实了看到xxx射击的事实,足以证明被害人被杀、被伤并非被告人xxx所为。
3、受害人死亡及受伤系被告人xxx所为的证据。
xxx1997年所做笔录证明两个人开枪,但打中受害人的是被告人xxx。
xxx、xxx称1997年所做笔录证实看到xxx开枪是因为害怕xxx报复,所以未讲真话,实际上是xxx开的枪打中xxx及其他人。
xxx在1997年证言证明被告人xxx开枪,但2011年被告人投案后xxx并未出具新证言来复核1997年的证言。前面我们在背景中提到1997年的证据不客观,之后,对方证人都重新更正了说法,直接证明被告人xxx开枪射杀受害人的证据都不存在了。
以上证言,证明xxx开枪打人的证人有六人,加上被告人xxx的供述,就有七人证实。证明被告人xxx开枪的只有1997年证实的两人。由此证明,指控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xxx及xxx所使用的枪支至今未能找到。
两位死者身上的枪伤是毋庸置疑的,法医鉴定报告也指出了死者死于枪伤,但是,死者身上的枪伤是否就是被告人xxx及xxx所使用过的那支枪?答案是不一定的。因为当天枪战时,除了被告人xxx这边有一支枪外,对方还有多支枪,从xxx(卷二 P171)“xxx和其他几个男子手里还拿着枪。”、xxx(卷二 P178)“xxx拿着一支猎枪,另外两个男子手里拎着火药枪。”xxx(卷二 P187)“我看到房间里放着几支火药枪。”证据中均能证实,而发生枪战后只捡到两支枪交给保卫股,受害人一方还持有其他枪支。因此,受害人的死亡及受伤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性就是误伤,要将这种情况排除。要证明死者身上的枪伤系被告人xxx及xxx所使用过的那支枪所伤,这就需要查找到枪支并让技术部门来比对,核对受害人就是经被告人xxx及xxx所使用过的那支枪射杀致死,才能确定被告人xxx及xxx射杀致被害人死亡。而现在无法提取这支枪,导致根本不可能排除对方在枪战中误伤的情况,因此,无法证明被告人xxx开枪致被害人死亡。
公诉人在辩论中提出“不可能是受害人一方的人射杀受害人的”这一毫无事实依据的推论,完全违背了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另外,公诉人的推断也并非是案件事实可以推测出的唯一结果,该推测不具有唯一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因此,只有确认被告人xxx及xxx使用过的那支枪就是射杀被害人的枪支才能确认被告人xxx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被告人xxx无故意杀人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