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事诉讼法 >

不满增补票价将甘肃大巴售票员打伤 刑事和解不

郴州新闻网7月16日讯(通讯员 雷勇)从外地坐大巴车回家的李某某,因售票员完某某要其增补票价而心生怒火,遂叫帮手在永兴境内用木棍将完某某打成轻伤,日前,永兴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李某某是湖南省永兴县人,来到甘肃省搞冶炼生意;完某某是甘肃人,是大巴车售票员。2010年4月6日,李某某从甘肃天水乘坐至广州的大巴回永兴,李某某从天水汽车站以每张280元的价钱购买了三张卧铺车票,上车后,客车售票员完某某以汽车站每张车票少卖20元为由,要李某某补价60元遭到拒绝,完某某便说不补就下车,为此,双方发生争吵。李某某出于无奈(因远在外地,人手不够)补了60元车票,但心里憋屈、极为不快。后又因客流量多,完某某安排一人跟李某某等人挤着睡,这更加激发李某某心中的怒火。当车快驶入永兴境内时,李某某于当天晚上就打电话给在永兴县的李小某要帮其出口气,第二天早上8时许,李小某叫来的人在京珠公路永兴出口处用木棍将完某某打伤。经鉴定,完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案发后,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完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366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不予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永兴县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