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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怀亮,男,生于1969年9月16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长葛市后河镇后河村11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永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检刑诉(200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怀亮及其辩护人马永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6年7月份,被告人杨怀亮因与妻子刘玉红感情恶化,刘玉红提出离婚并离家出走,后杨怀亮多次到岳母王某某家寻找刘玉红未果。1996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杨怀亮再次到其岳母王某某家寻找刘玉红时与王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杨怀亮恼羞成怒,持刀朝王某某身上乱捅,致王某某被刺破右髂内动脉、左肺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认为被告人杨怀亮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怀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无前科,是初犯、偶犯,因激愤杀人,且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怀亮因与妻子刘玉红感情不和,刘玉红于1996年7月提出与杨怀亮离婚,后刘玉红因杨怀亮不同意离婚而离家出走,杨怀亮多次到刘玉红娘家寻找均未果。1996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杨怀亮骑自行车再次到其岳母王某某家寻找刘玉红,当行至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村庄后,被告人杨怀亮先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藏在王某某家对面一厕所内,遂到王某某家询问其妻去向,当王某某称不知下落时,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杨怀亮即在推车离去时,被害人王某某对其进行谩骂,杨怀亮即拿出藏匿的水果刀返回王某某家,持刀朝王某某身上乱捅,将王某某右髂内动脉、左肺刺破,致其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杨怀亮潜逃至西安等地,2009年6月29日到长葛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怀亮供述: 我老婆刘玉红在1995年下半年开始要和我离婚,我不同意,她就回娘家了,我经常去找她也找不到她,她家的人也不告诉我她在哪儿,村上有人出主意,让我拿个炸药包去丈母娘家,吓吓她,我老婆就回来了。那天我骑着自行车去我岳母家找我老婆,我把从家里带的水果刀先藏到她家对面厕所的砖缝里,在我岳母家院里我和我岳母没说两句,她就开始和我吵,后来我推着自行车走到门外,她关门时开始骂我,骂的特别难听,我很生气,就从路边捡了几个砖头蛋放到我从家里带的布袋里,然后又到厕所里拿上水果刀,我推开大门,直接进到堂屋,我看见她在屋西侧和面,她问我咋把门撬开的,还要报警抓我,还拿着刀要砌我,我很生气,掏出水果刀往她身上刺了两刀,把水果刀又装到布袋里,走到院中间,看见她的邻居付芹来她家,我出大门后心里慌张,顾不上骑自行车就跑了。因为慌张把带的布袋丢到了她的屋里,跑在路上时刀也丢了。她把我骂恼了,我一时冲动造成这种后果。

2、证人证言

(1)王永伟证言:我来报案,几分钟前刘副明他娘被她女婿打死了,我听曾付芹说的。我也去看热闹,这时刘志业从家里慌忙跑出来说去报案,我看情况不对就说我去报案,骑车就来了。

(2)曾付芹证言:今天上午7:00点多,我在俺大门口见杨怀亮推着自行车和王某某一起从王某某家出来,互相骂着。我回家后又到大门口剥蒜时见杨怀亮把自行车放到俺的厨房后面,他两个在她家大门外边还是不停地吵,我回家看时间时,听见王某某在她院里骂:“杨怀亮我日你八辈”,我想杨怀亮你和一个老婆吵啥里,我就出来往南想找一个人一起到王某某家劝架。见到刘德昌就喊:“德昌叔你过来”,我还没往下讲哩,就见志业、李会民一块从南边过来了。我就对刘志业说:“怀亮和俺大娘吵架里”,他仨就前面走,我随后也到王某某家,见王某某头朝东,脚朝西仰面躺着,身上流可多血,当时刘志业摸摸王某某鼻子说不中了。

…杨怀亮骑了个自行车在大门外边放着,手里掂了个黄提包里边不知装的啥,可能是因为和他老婆离婚的事吵架,这几天他经常来这里。他上身穿灰土色长袖上衣,下身穿的啥记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