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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案例的辩护词

 案情介绍:

元,情节特别严重,应量刑五年以上。本律师担任某甲的辩护律师,为其做从轻辩护,最终法院量刑三年半。以下是该案的辩护词。YY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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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YY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律网

嘉宸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甲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某甲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YY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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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YY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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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假烟运到桂林后,某甲每次都雇佣申某到物流公司提货并送到仓库,因此,申某关于其为某甲提货次数、数量以及送达地点的供述可以作为某甲贩卖假烟数量的证据。申某的口供中有如下事实提请公诉机关及合议庭注意:YY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律网

 页)。YY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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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数量大,但这些假烟绝大多数是申某为“小冬”(张某)提货,只有少数几次是为某甲提货。申某供述这些假烟分别从盛达、速速达、百翔三个货运站提出,绝大部分是送到泗洲湾仓库,只有少数几次是送到民俗风情园附近的仓库。从提货地点(货运站)及送达到点(仓库)可以断定:这些假烟绝大多数都是申某所称“小冬”(张某)的,少数是某甲的。YY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律网

条假烟,又在速速达货运站提货1次(10件),如按500条计,申某共为某甲提货4220条,其余11940条假烟是为“小冬”(张某)提货。申某是20077月开始为某甲提货的,此前某甲向张某进货约1000条,两数相加即为某甲购进假烟的总数,该数量已包含某甲两次被查扣的假烟数量(一次是 2007920日晚被查扣600条,另一次在出租房被查扣109.5条)。由此可见,有证据证实的某甲贩卖假烟的数量大大低于起诉书认定的8670条。YY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律网

公诉人以某甲本人供述、价格鉴定书、物流公司货运单来证明某甲贩卖假烟数量为8670条。辩护人认为,某甲贩卖假烟品种达十几种,时间长达45个月,对于某品种每月卖了多少很可能记不清了,由此导致在合计总数时出现错误。而没有进货就无法销货,现在有证据证实的进货只有5000多条,因此销售8670条是不可能的。价格鉴定书中的数量及结论是不准确的,因为鉴定机构显然不是在看到有等量实物(8670条烟)的情况下所作的结论。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货运单,深圳速速达公司的货运单不是某甲的,是张某的;花城盛达公司的货运单只有少部分是某甲的,大部分是张某的。YY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律网

因此,公诉机关认定某甲贩卖假烟的数量为8670条没有确凿的证据。YY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律网

由此可见,起诉书混淆了某甲与张某的犯罪事实,误将申某为张某提货的假烟认定为某甲所购进的假烟。YY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律网

起诉书认定某甲与申某是主、从犯关系,辩护人认为,这一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某只是受某甲雇佣为其提货,某甲按次数付钱给申某,两者在主观上没有通谋,在客观上没有行为分工及利益共享,因此二者不属共同犯罪,且申某还为另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提货,其数量远远多于为某甲提货的数量。YY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