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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故意伤害罪未遂的认定与处理(2)
来源:未知 作者:j 日期:10-06-29
第一,由于我国并不像台湾地区刑法那样同时规定普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重伤罪,并未规定故意重伤未遂(包括已经造成轻伤的)可以按照故意重伤罪定罪处罚。因此,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应以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既遂处理。犯罪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是否全部满足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区分依据。 主观方面行为人有重伤的故意,就应当包容造成他人轻伤的故意,结果造成被害人轻伤虽可能有违行为人的初衷,但也不为行为人反对,可认为能够被行为人预见,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他人的故意来讲,最根本上并不违反行为人的意志,甚至行为人在造成重伤无果后,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反而能给行为人带来一定的“慰藉与补偿”。客观方面又有造成他人轻伤的结果。这样,在故意伤害罪轻伤害方面达到了主客观方面的统一,应当以故意伤害(轻伤)罪既遂量刑。
第二,针对有学者指出按轻伤不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笔者认为以故意伤害(轻伤)罪既遂处罚,即按照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并不会导致放纵犯罪,更不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理由同其一中所述相同。没有理由,也找不出立法精神可以否定第一款不能包容行为人的重伤故意。
第三,从大众的角度出发,以未遂处理难以接受。因为明明已经造成被害人足以导致成立犯罪的伤害结果,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处罚显然有违常理,甚至显得有些荒谬。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处罚则不会产生这个问题。
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存在未遂
有观点认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与死亡都是属于结果加重犯,而结果加重犯是不存在未遂的,因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与死亡当然也不存在未遂。 而对于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又存在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 否定说认为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 双方争议持久不下。而故意伤害他人,结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属于过失犯罪,并不存在未遂情形。可见,对于故意伤害造成重伤是否存在未遂具有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结论的前提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以及具体该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由于死亡的结果属于犯罪人的过失所致,而过失犯并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问题,因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存在未遂自是当然。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否存在未遂,笔者认为不存在。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论述:
(一)“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因为此处致人重伤既可能是出于重伤故意结果造成重伤,也可能是由于只有轻伤的故意,结果过失造成了被害人重伤,如前所述,此种情形并不存在未遂,不难理解。若是基于重伤的故意,结果也造成了被害人重伤,自是以故意伤害(重伤)罪既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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