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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辩护词及代

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辩护词及代理意见 (2010-02-04 12:08:49)

标签: 交通肇事 辩护词 民事代理意见 洪雨律师 杂谈 分类: 刑事辩护词

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

辩护词及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被告人高某的委托,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洪雨律师担任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经仔细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认真研习有关法律文件,尤其是全过程参与法庭所主持的诉讼活动,首先对孙某因液态沥青阻塞口鼻腔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被告人高某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首先,孙某是因液态沥青阻塞口鼻腔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本案被告人高某是绝不愿看到的。

其二、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高某并非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其主观恶意远远小于那些因醉酒、吸毒、无证驾驶,闯红灯、故意超载或驾驶年检不合格、零部件失灵车辆等所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的主观恶意。因事发路段为沉降路段,被告人为了避免左倾而采取的操作措施。故高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主观恶性非常小。

其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其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积极赔偿,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认为用“很好”来概括并不为过。2009年6月7日上午6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高某本人因积极抢救伤者其双方也被烫伤。后被送往巴中市骨科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没有力气签字的情况下,仍坚持回答侦查人员的询问,积极配合调查、解决问题,态度认真、诚恳。2009年6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6月24日出院。被告人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已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即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在移送起诉时已书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然十分悔恨,恳请受害人家属谅解。

另外,被告人高某现年仅25周岁,2009年1月21日其三岁半的女儿溺水死亡,7月份其同居者张某已怀孕6个月胎儿引产,11月,张某与高某已解除同居关系,对高某本人来说,这接踵而来的事无疑使高某痛不欲生。如今,高某仅独自一人生活。2008年3月,向其亲属借款购买川Y06418中型自卸货车,至今仍欠巨额债务。6月7日,发生交通事故后,高某本人也被烫伤,所花医疗费6266.88元也是向他人所借。在极其困难情况下,借了丧葬费12362.50元,医疗费20000.00元给受害者家属。

二、被告人高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高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前,从未有犯罪行为。在本次事故发生后,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于2009年6月16日对高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从事发到现在,一直处于随传随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2、2009年6月5日,魏某联系被告人去仪陇拉沥青。6月6日下午,魏某、黄某、孙某在巴中市公路工程机械处装了沥青罐,未进行安全检查。当天因魏某女儿参加高考未跟随去,而是黄某、孙某一起坐车去仪陇购买沥青。每趟车1000.00元报酬,拉回巴中时才支付。晚上12点到仪陇是孙某和黄某亲自称量沥青,共装了6吨沥青。6月7日当车行至S101线356KM+500M处,因路段沉降,为了不被左倾斜,采取必要的操作。致使车辆侧翻于车行方向公路右侧的路边上,罐中所载的沥青溢出。孙某是因液态沥青阻塞口鼻腔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3、从2009年6月11日对高某的讯问笔录看:事发时,高某从驾驶室内派出来,上前抱黄某,双手被烫伤。后报警,柳林派出所赶到现场。后高某也被送往巴中市骨科医院治疗,6月24日才出院。在住院期间,高某仍能如实陈述其事实。也符合自首规定。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本案被告人自始至终自愿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