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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妇女卖淫 “皮条客”领
容留介绍妇女卖淫 “皮条客”领刑 近日,沐川县幸福乡松林村农村妇女奕后慧因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判缓刑。
奕后慧租住于沐川县新客运中心19号门市,以从事餐馆经营为幌子,暗中从事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先后容留、介绍覃正平、易昌芬等多名妇女在该门市二楼住房处从事卖淫活动,并每次从嫖资中抽取20元作为场地费和介绍费,从中非法获利16000余元,后被沐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奕后慧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沐川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奕后慧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奕后慧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奕后慧认罪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自愿交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奕后慧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杨欣骏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四川农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