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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追诉标

 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笔者认为,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应当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程度。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显著轻微,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势必会出现打击面过宽,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目前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容留他人吸毒罪尚没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北京、上海、重庆等地的司法实践,考虑到《禁毒法》中对容留他人吸毒情节轻微的可行政处罚的情形,笔者建议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一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三)因涉毒类犯罪被刑事处理过或者在三年内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过两次的;

  (四)容留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死亡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