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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立案标准 贪污公款6千元贪污罪构成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字(2006)第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X犯贪污罪,于200611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7月至20047月间,被告人岳X在任北京市AB镇社保所所长期间,从A区民政局冒领优抚金和救济金共计人民币52000余元。后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中6602.12元用于支付自己的私车加油、缴纳养路费、保险及个人外出购物等项开支。案发后,已全部退赔。

    被告人岳X200689日被检察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新、马X旺、刘X、于X清、杨X荣、张X兰、刘X旺、闫X英、石X莲、罗X芬、王X先、李X富、王X忠、王X新、崔X和等人的证言,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调任审批表、干部任免呈报表,岳X冒领优抚金、救济金开支的统计情况说明及相关票据,岳X用于私车加油、缴纳养路费、保险及个人购物的相关票据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岳X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故对其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X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00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