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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伟涉嫌绑架罪二审辩护词
上访农民张小伟案二审判决,正义还是邪恶??
钟锦化按:2013年3月18日接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傅皖法官电话,告知本辩护律师法院决定对中国首例上访农民张小伟被控“绑架”女副县长上诉一案不开庭审理,对本辩护律师提出要求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不予采纳,并且限辩护律师必须于2013年3月21日下午之前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二审书面辩护词。本辩护律师深感震惊!上访农民张小伟被控“绑架”浙江云和女副县长一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明显错误。辩护律师在2012年12月18日通过一审法院缙云县人民法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即书面申请二审法院对本案务必公开开庭审理。没想到经过3个月时间的长久等待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不顾本案存在的重大错误,悍然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考虑到应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张小伟的合法权益,本辩护律师还是按二审法院法官的要求及时向他们提交了二审辩护词。本辩护律师强烈呼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务必严肃慎重对待张小伟案二审,依法对张小伟案作出公正判决!
张小伟涉嫌绑架罪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张小伟委托,指派钟锦化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同时,辩护人还是张小伟涉嫌绑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张小伟、阅卷及参与一审庭审等,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均有异议,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一、一审判决认定张小伟构成绑架罪的事实不存在,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一)被告人张小伟不存在绑架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和非法目的
一审判决罗列的有关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李一波的陈述、被告人张小伟的供述和辩解、物证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都无法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张小伟有绑架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和非法目的。张小伟进入李一波宿舍楼以及后来进入她的房间,主观上只是希望主管信访工作的李一波副县长能够对村公厕造在他家门口、被冤判侮辱罪以及其母亲低保等问题给予帮助和公正处理,并通过媒体讲清楚。案件一开始很简单,绝大部分证据均反映出张小伟没有绑架李一波副县长的任何主观故意,也就是说被告人张小伟并不具备绑架罪所严格要求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张小伟也没有绑架罪所严格要求的非法目的,张小伟只是希望自己遭遇的不公平与屈辱得到公开合理合法的对待。要求当地村委政府拆除违法公厕、给予母亲低保补助以及纠正侮辱罪冤案错案,都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当庭出示的很多证据均能充分证明这一点。因此,被告人张小伟根本不存在绑架罪所要求的非法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对绑架罪的规定可以看出,绑架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目的犯。根据犯罪人主观目的不同,绑架罪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有非法目的。
从我国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看,绑架罪是一种非常严厉的犯罪,起刑很高,一般情况都要在十年以上量刑,直至死刑;即使情节较轻,也要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所以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绑架罪所要求的“非法目的”或者“不法要求”非常严格,不能说任何非法目的和不法要求都能构成绑架罪中的“非法目的”和“不法要求”。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非法目的”,是指勒索财物以外的非法目的,主要是指满足行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动目的、逃避追捕、要挟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释放其在押亲友、犯罪同伙”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不合理或不合法要求并不能构成绑架罪中的“不法要求”。所以说即使被告人张小伟在慌乱之中和气头之上曾经提出过拆除村民张永付家违章房子的要求,也只是当时陷入恐慌状态的气话。而且张永付家的房子后来并未被拆除,张小伟也未因此有过激行为。公厕拆除后张小伟一直未从李一波副县长家开门出来,既有在等待律师及媒体到来的原因,也有恐惧害怕被现场警察抓获甚至打伤的原因。但不管如何,本案几乎所有客观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小伟有绑架李一波副县长的主观故意和非法目的。
(二)被告人张小伟不存在绑架罪所要求的客观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