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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合同诈骗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张干群的委托,由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和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钟云洁律师担任其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本案有了清楚全面的了解和认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干群犯罪不是事实,被告人张干群的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而是纯粹的正当的民事行为,检察院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张干群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干群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即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香港软库与汇金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张干群依据合同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包括把汇金公司改制成汇金软库合资企业,成立香港旺城公司;如海公司将所持有的30%的股份转让给旺城,以便将香港旺城公司持有的如海公司(即汇金公司,因为如海公司持有汇金70%的股份)的股份转让给香港软库。
香港软库三千万汇过来以后,张干群的汇金公司没有立即回购香港软库的一亿股股票是有众多原因的。
首先,三千万汇过来以后,由于外汇管制方面的原因,不能用同一笔“三千万”汇回到香港认购软库的股票,软库方面也希望张干群用另外的一笔款去认购股票,以避关联交易嫌疑。
其次,没有证据证明张干群与软库方面约定,在软库打过来三千万港币后,张干群必须于当天或第二天就要汇过三千万去认购软库的股票,既然没有说定当天或第二天,又有什么理由认定张干群就是不想履行认购软库股票的协议,心存欺诈呢?前面已述,张干群为履行认购软库股票的协议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张干群等股东拒绝认购软库的股票又会怎么样呢?其后果无非是“如配售协议在2002年8月31日前终止或配售条件未能在该日期前符合,阁下认购获分配股份之责任亦将彻消并获退还一切阁下已支付之款项。”如张干群等人延迟认购软库股票,软库所行使的权利无非是:“a、收取相等于香港汇丰银行最优惠利率3%之利息;b、终止本通知书之条款公司和软库金汇之一切有关责任,但公司及软库金汇保留向阁下之追究权利。软库金汇并有权将阁下获分配股份售予第三者。”(见证据十六之5和4),并没有说软库将行使把张干群等人送进监狱的权利。
再次,2002年8月12日,香港软库把三千万港币汇到汇金指定的帐户前后,软库的股票由于受到众所周知的“细价股”风波的波及和影响,股价一路下跌。当时签订认购协议时是0.3元一股,后来降到了0.2元一股,后来又降到了0.1元多一股,直至今天,软库的股票还在0.1元上下徘徊,这一点从香港联交所、软库公司的网站上均可证实,软库方面对此也不否认,否则也不会在2002年9月11日给汇金的传真中(传真页上的日期是2002年9月20日,见证据十六。实际此时张干群已被公安机关拘押)将股价降为0.165元,将认购软库股票的数额上升到1亿8千万股。
软库股票的股价下跌后,张干群及其所代表的几位个人股东均不同意在此时认购软库的股票,无论是根据民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还是根据不可抗力原则,张干群等股东要求软库降价、坐观其变的做法都是无可厚非的。在此需强调指出,8月12日软库打款给汇金后,双方就股价问题进行了多次磋商,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见证据十五 )。
2002年8月16日,软库的代表律师行西盟斯律师行的传真很能说明问题(见证据十五),该传真表达的意思是,由于软库对汇金的尽责调查尚未完成,转让协议中3.1(C)条的先决条件未能实现,因此软库收购汇金的30%股份的行为尚未完成,直至另行通知。这说明,股权转让协议尚未完成,双方合同的履行正在进行中,何来诈骗?8月12日软库的三千万打过来后,张干群为履行认购软库1亿股股票的协议想方设法、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见证据三周彤的证言和证据二欧阳鹏的证言及证据二十卓定华的证言);张干群欲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贷出资金,认购软库股票,张干群向广发行贷款三千万人民币的见证书的付费凭证足以说明(香港欧华律师行出具的材料,证据十八)。
直至张干群2002年9月18日被拘留,仍一直在为贷款筹资奔忙。广发行的一笔一千万的贷款即将完成(见证据三),因张干群的被拘留而流产。张干群把三千万中的一部分打到自己的个人帐户,是因为认购软库股票必须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认购协议书也是以个人名义签定的,其他几位股东都是授权张干群全权代理认购股票,包括签字、付款、认购等(见证据一)。起诉书指控张干群把钱打入其个人帐户就是为了个人侵吞甚至携款潜逃是毫无道理的,试想,如果张干群想把这笔款侵吞,完全有条件做到,但张干群根本没有这样的想法,其个人帐户上的钱只动用了三十余万,并且该三十万元并非私用挥霍,而是为了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