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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性防卫能力鉴定结论看强奸罪的认定(2)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22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性防卫能力的鉴定结论是侦查机关委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在其鉴定范围内做出的科学的客观结论,经鉴定为“无性防卫能力人”,就表明其对性行为的性质极其后果无认识能力,对妇女特有的人身权利即性的不可侵犯性不能认识,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是否同意,均应理解为违背其真实意愿,构成强奸罪。法院在能否认证鉴定结论这种证据时,主要审查判断该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从该案分析,鉴定结论应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精神有问题,从被告人供述“我们村里的人都知道,云云头脑不正常,上小学没毕业。”“她跟正常人比要差,不神气,平时的行为、讲话能看出来。”,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精神状况是明知的。关于本案的证人证言即辩护人认为的传来证据,能否被采信关键要看这些证人证言是否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才能作出审查判断。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侦查机关介入之前就已向各自的家人承认了云云被刘某强奸的事实,而且在侦查机关介入之后他们各自又作了同样的供述和陈述。所以,证人证言可以结合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相关书证证明被告人强奸被害人的事实。因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精神发育不全就是通常所说的“痴呆”,根据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精神发育不全指被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精神状态,这种精神状态在精神病学上,表现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程度是不同的,这是得出无性防卫能力结论的前提。而被害人醉酒时的麻醉状态并不属于精神病学范畴所指的精神状态。因此,被告人利用女性被害人醉酒时进行奸淫的,这是被告人采取的一种犯罪手段,属于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其他手段”。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作了解释,这种情形只要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就能定性,不一定要进行司法鉴定来确定被害人在醉酒时的精神状态。因此,无性防卫能力鉴定结论证明的对象与有其他证据证明如醉酒时人的精神状态是有区别的。通常精神发育不全的程度评定标准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种。那么,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达到何种程度即属于无性防卫能力呢?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被鉴定人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甚至轻度偏重即无性防卫能力。就该案而言,鉴定结论为被害人精神发育中度不全;无性防卫能力。即被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能对被告人与其发生的性行为及其后果有实质性的理解力。所以,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精神有问题,仍与无性防卫能力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即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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