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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罪中犯罪金额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2007年下半年,国家开始对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进行燃油补贴,某渡口管理所负责对其辖区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的燃油补贴数据上报工作。当年11月,渡口管理所其中三名职工在所长主持下,四人商量利用这个机会向所管理的船主们索要部分燃油款四人私分,并进行了分工。随后,四人利用职务之便,向其所管理的12名船主假借为其争取燃油补贴款为名,索要贿款共79890元,交由其中一人(会计)存入其私人帐户保管。随后,所长以公务开支的名义在会计手上先后从该笔款中领出13700元,后四个人又一起各分得15000元。
问题:四人受贿的犯罪金额如何确定?
按照我国刑法总则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关共同犯罪和共同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犯罪,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对集团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共同犯罪人按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按此理论,共同受贿同样要适用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及处理原则,即一般共同犯罪的参与人按其所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本案中四犯罪人经共谋后,各有分工,共同实施完成受贿行为,按前述规定,四人都参与了本次受贿行为,犯罪金额四人均应认定为79890元。同时也应认识到,职务共同犯罪与一般共同犯罪有其特殊之处,即是在职务犯罪中,犯罪人的职务大小、职级高低对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得利益多少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若在量刑时不加区别,一概而论,则有失公允。如部长安排其秘书收受贿款100万元,部长分给秘书1万元,其余由部长分得。若在处理时,不考虑部长与秘书之间是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者、前者甚至有决定后者命运之大权等因素,一味按全部犯罪金额不加区别处理,显然有违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不相当。因此在具体量刑时,要注意区分主、从犯,而职务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的处理,其分得金额应当作为其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一般应适用减轻处罚。本案中,法院认定四名犯罪人犯罪金额均为79890元,认定渡管所所长系主犯,其余三名职工系从犯,对于从犯适用减轻处罚和缓刑。犯罪人以应当按分得金额确定犯罪金额为由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认定事实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