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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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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王立军为什么不上诉? (2013-01-01 09:48:48)
标签: 杂谈
“叛逃罪”、“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王立军为什么不上诉?
王立军获刑四大罪名:
罪名1、徇私枉法:徇私情包庇薄谷开来,刑期7年。
罪名2、叛逃:叛逃美领馆,刑期2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罪名3、受贿:收受实德老总两套住房,刑期9年。
罪名4、滥用职权:多次非法技术侦查他人,刑期2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立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徇私枉法、受贿二罪是铁案如山,王立军是罪有应得;但以叛逃和滥用职权对王立军科以刑罚则是明显不公。对此,本人陈述理由如下:
1、什么叫叛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条规定最为关键的地方是“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对此做如下解释:
“叛逃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有一点要说明,那就是这个解释不是出版社自己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的“编辑出版说明”中特别注明“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相关立法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
王立军有叛逃行为,但是他构成犯罪了吗?
那就要看他叛逃到美国领事馆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所有的官方报道都已经准确无误地回答了这个问题:王立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不是为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身为重庆市公安局长的王立军真的是不安全了吗?
我认为是真的。在他叛逃前,死神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光顾他。试想,一个长舌妖妇薄谷开来就可以不眨眼地把尼尔·伍德送到另一个世界去,那么,他的丈夫,那位“唱红打黑”的始作俑者只能是比她更阴险、更毒辣、更残忍。他自己好话说尽,坏事做绝,灭掉一个王立军算得了什么?
有人把文强与王立军相提并论,认为二人是一丘之貉。我不这样认为。文强是狗;王立军是人,是一个犯过罪的人。
中国人有一个很坏的毛病:那就是“墙倒众人推,破鼓乱人捶。”一个人只要倒下,什么污泥浊水都可劲地向他身上泼。王立军垮了,可是他在铁岭和锦州任上查出什么问题来了吗?什么都没有查出来。他是一个干干净净的局长。这在当今这个社会中是非常难得的。可惜啊!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王立军是到了重庆之后才变坏的。
薄熙来把王立军调到重庆,是要求他成为自己的忠实走卒,但是王立军并不那么“忠实”——因为他有过辉煌的过去,他的良心并没有完全泯灭。2000年,王立军获得中国公安系统最高荣誉——“一级英模”称号。新华社当时这样介绍他的事迹:他带领民警侦破各类刑事案件25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万2000多名,10多次光荣负伤,荣立二等功2次、三等功2次等等。没有家庭背景的王立军在公安战线摸爬滚打几十年,落下一身伤病。正是这些,使他虽然违心地包庇了薄谷开来,但他也本能地对薄家进行了防范、抵制,这使他没有滑到最低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