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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需要谁签字,取保候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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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镇政府官员严重违法操作 致使前来投资客商倾家荡产
我是福建长乐人,于2004年,经与赤山镇院背村委会协商,签订了《租赁协议书》,在院背村范围内购买原砖厂设施并租赁土地,兴建了院福砖厂生产红砖,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许可证照,至今已有七年的时间,尚余四年多租赁期。在此过程中,投诉人院福砖厂通过整坪、支付砖厂购买费、建厂房,添置设备等,投资达133万余元。
然而,院福砖厂突然接到上栗县赤山镇人民政府2010年5月5日的《拆迁通知》,内容为:“院福机砖厂:鉴于你厂处于国家新材料产业化(萍乡)示范基地规划区域内,现因基地建设动工在即,须予拆迁,拆迁补偿金额为肆拾捌万元。现责令你厂于通知下达即日起至2010年5月8日上午8时前自行予以拆迁完毕,否则,镇政府将予以强制拆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通知送达后即逼迫院福砖厂在拆迁通知书上签字,否则将强制拆除。院福机砖厂向赤山镇政府和上栗县政府反映,同意市政府的规划,但补偿额太少,48万元仅为投资的三分之一,严重不合理,要求增加补偿额,但赤山镇政府拒不同意增加,并于本月5日晚上六点钟通知供电部门停送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迫使院福砖厂停产。院福砖厂要求恢复供电,赤山镇主管的黄副书记说如果砖厂同意在补偿额的协议书上签字,立即给你们送生活用电,否则,5月8日上午用铲车把砖厂铲平!
赤山镇政府不顾院福砖厂的强烈反对,于5月12日上午8时许,聚集一百多人,动用铲车、挖掘机强行开进砖厂,对砖厂的窑炉及其他生产设施予以铲除,使砖厂已做好的约70万半成品砖主坯无法烧制,窑炉全部被捣毁,供电设备、机器设备被破坏性地砸烂,并且放火烧房,大火几乎蔓延到宿舍,差点危及一个年仅三岁、独自玩耍的小女孩的生命。在小女孩的生命受到威胁的危急关头,镇政府近一百多名工作人员无一人施以援手,各自逃生。小女孩后被群众救出,才逃过一劫。砖厂成为废墟,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余万元(有强行拆迁的照片为证)。
我们到萍乡市国土资源局核实,目前国家对工业园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非常严格,市里没有权利批准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须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今年省国土资源厅未批准萍乡市任何建设用地的审批。为此,赤山镇所谓“国家新材料产业”基地800亩土地批文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赤山镇政府的强拆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镇政府无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利。
我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授权基层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更没有作出强制拆迁的行政决定的权力,亦无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的权力。赤山镇政府作为基层乡镇政府,如此胆大妄为,违反法律法规,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而不顾的行为,令人惊诧!
(二)镇政府无权作出土地征用和厂房拆迁决定。
强制拆迁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征用决定书和厂房拆迁决定书,否则,强制拆迁系严重违法,恶意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赤山镇政府在既无执行依据又无行政执法权的情况下,强行通知投诉人拆迁,且通过非法停电、责令停止生产的非法手段逼迫院福砖厂就范,实属无法无天!
(三)镇政府确定补偿金额程序违法、无事实依据。
在5月5日的《拆迁通知》中,赤山镇政府确定补偿金额为48万元,既未征得投诉人同意,也未经过实地调查核实,更没有聘请相关法定评估机构对投诉人的厂房设备等投入进行评估,48万元补偿额完全凭空想象,无任何依据作为参考。院福砖厂投入了133万余元均有据可查,证据充分。根据我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上述法律规定,明确表示应足额补偿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院福砖厂如不被征收,尚有4年多租赁期,可以生产经营盈利,但考虑市政府规划,并未提出额外要求,只要求依法足额补偿,这种要求难道不正当吗?难道只有利用行政职权损害院福砖厂的利益才正当吗?
(四)镇政府的强制捣毁砖厂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对相关领导应依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