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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或介绍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虽然被告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但由于其积极参与,为毒品交易顺利完成提供信息渠道、场所等便利,属于贩卖毒品行为的帮助犯,是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怎样尽量减少刑事纠纷,九问律师网小编帮您总结赠与或介绍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吗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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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居间行为也可认定贩卖毒品罪
【案情】
2012年7月24日,吸毒人员赵某欲买冰毒便打电话给同是吸毒人员的被告人吴某(以下简称被告人),让被告人帮忙介绍卖家。被告人即电话联系卖家石某,并将赵某的电话号码告诉石某。第二天下午,赵某与石某相继来到被告人住处,石某将9.2克冰毒以31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赵某将0.5克送给被告人,被告人当场参与吸食毒品。赵某当晚返回清流时,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民警从赵某身上查到其所购买的冰毒,经检验该批冰毒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无偿居间买卖毒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产生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被告人不以牟利为目的而介绍买卖毒品,应适用该条。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一种无罪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也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数量的限制,被告人持有毒品数量不够,不能构成此罪。同时被告人居间介绍,并未从中获利,虽然经她联系促成了毒品买卖交易,但其仅具有帮助购买毒品的主观故意,而不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但由于其积极参与,为毒品交易顺利完成提供信息渠道、场所等便利,属于贩卖毒品行为的帮助犯,是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即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