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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职务犯罪预防

私营企业职务犯罪预防 (2010-07-15 17:06:31)

标签: 私营企业 职务犯罪 预防

      私营企业职务犯罪预防

  私营企业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近年来,发生在私营企业中的职务侵占犯罪越来越多,而且呈现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和壮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其中一个万秀辖区为例,近二年来,万秀区检察院共审查起诉私营企业中的职务侵占罪8件,占2002-2004年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的5%。因此探究发生在私营企业中的各类犯罪,特别是职务侵占罪的特点、原因以及提出预防措施等有利于促进私营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帮助这些企业走上规范化、制度化。

    一、私营企业中侵占罪的主要特点:

    1、客观上是特殊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主管是指虽然并不具体负责管理、经手本单位的财物,但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直接负责保管、看守、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私营企业中侵占罪的行为人都有一定的职务和权力,大多数都是经理、主管或经手财物的人员。如万秀检察院办理的戴某某、余某某职务侵占案中,戴某某和余某某都是业务部门经理,而麦某某、陈某某职务侵占案中,麦是财务科长兼会计,陈是出纳,这些人员在私营企业中都是举足轻重的人物。在实践中还有一种,就是由于不少私营企业由于财物管理混乱,其工作人员各自的职责划分得并不是十分清楚,这类人在私营企业中虽然不具备某种职务,但实际上拥有从事某种职务的便利条件,这也符合侵占罪主体资格 。如某公司的审核人员陈某某先后担任该公司的会计、出纳,后负责审计工作,陈某某与该公司的会计、出纳同在财务室办公,由于该公司的财务制度要求不严,加上陈某又熟悉会计、出纳工作,所以有时会计和出纳不来上班时,陈某某也帮该公司做些会计出纳工作,陈某某同时有财务室保险柜的钥匙,保险柜密码陈某某也知道,有时公司发放奖金或临时领钱都是陈某某负责办理。2000年10月份的某天晚上,陈某某利用值班之机,用其掌管的钥匙打开财务室的保险柜,拿走该公司的人民币3万元,该案法院最后认定为陈利用其工作及职务上的便利,将企业钱财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2、行为人行为上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大多数财产罪都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私营企业中侵占犯罪行为人同样将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人是以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企业的财物,这种行为有时以作为形式出现,如将公司的钱款存到银行自己的帐户上,有时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 ,如自己经手掌握的本单位财物应上缴的不上缴,应下发的不下发。私营企业中的侵占罪将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侵吞型非法占有。侵吞型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公司财物直接据为己有。如某企业财务人员张某,利用到银行交款之机,只交货款的零头,即将余款全部据为己有。
    (2)窃取型非法占有,窃取型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上述所说的陈某某。
    (3)骗取型非法占有。骗取型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伪造、涂改单据、发票骗取本单位的货款,冒充领导签名等骗取单位财物。如麦某某、陈某某涂改发票上领导签字的日期、冒充公司领导签名等手法,并在支票上偷盖单位公章,后领取现金侵吞为己有。这些行为都是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而采取的欺骗手段。
    (4)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除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目前,我们在实践中还未遇到。

    二、私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管理制度不健全

    管理是私营公司的生存之本,开了公司,如何管理公司,公司如果没有管理将会怎样?这就是私营企业家们所面临的问题。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在我国特别在梧州很多经营者不太重视管理,他们认为办公司是为了钱,只有拼命工作才能赚到钱,拼命工作了也就能赚到钱了。这种想法显然是不对的。管理是方方面面的事,产品质量要管,售后服务要管,人员调动要管,财务制度要管。只有好的管理才有效益,有了管理才有发展。如万秀区检察院在办理会计麦某某、出纳陈某某职务侵占案中,通过办理此案,发现被害单位管理方面存在许多的问题,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较大漏洞,为此给犯罪提供诸多的犯罪机会。

    2、思想文化素质低

    追求利润是资本的本性,在大多数私营企业中,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有些企业要求职工夜以继黑地工作,忽视了职工的思想文化教育。职工普遍存在职工文化素质低,思想狭隘。根据辖区所调查报告,私营企业中职工文化素质普遍比较低,初中、高中文化占80%,大中专以上文化的人员比较少,大部分是招收社会闲散人员及下岗工人,而且这些人员大都是从职高学校毕业,政治思想觉悟较低。
有些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本身文化底子比较差。企业成功的因素,不在于它规模的大小和技术条件的高低,也不取决于它生产什么产品,关键是有没有一个优秀的领导者,企业的管理水平,经营决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家的素质,尤其是企业家的水平和能力,企业家是企业命运的真正主宰。一个平庸的企业家,所领导的企业不会有创新和发展力。大凡文化素质低的企业,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加之企业管理不善,这样就给企业造成很大的隐患。

    3、用人制度的不完善

    私营企业绝大多数都是家族企业,家族企业能够到发展,最重要的是家族天生的向心力,但家族企业同样有许多矛盾和弱点,特别是在用人这方面就存在许多的缺点。家族企业发展初期,因为业务量小,企业的职位也较少,仅仅靠家人就可以对付,随着企业的发展,用人量大增,出现了大量的外姓雇员,这是企业发展的必经一步。许多老板都声称自己能够做到任人唯贤是,而不是任人唯亲,但实际上在人事问题上彻底做到亲疏不分,是很困难的,大多数私营企业的领导阶层及企业的重要职位都是由企业的亲戚掌管。当企业兴旺发达后,企业内部的矛盾显露;兄弟、父子、亲属之间争权夺利,拉帮结派,疏于对企业的管理,有些亲属还带头侵占公司的财产。这些不良的风气导致不正这风上行下效、左攀右比,给犯罪带来许多作案的机会,也促使行为人走上犯罪的歧路。

    三、预防对策

    私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大潮中的生存和发展除了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外,企业内在因素的作用也举足轻重。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内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所以,企业内质,包括人的素质修养、规章制度建设等如果不尽如人意的话将会严重威胁私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司法部门之一的检察机关掌握着丰富的法律资源,并且深喑预防和打击犯罪之道,在为私营企业服务上,应该利用这些优势,帮助私营企业完善规章,走上法制化建设的道路。

    私营企业要想做大、做强不断向前展,必须奉公守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但由于内在和外在因素的共同影响,梧州私营企业的发展不同程度的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导致了诸如签定合同被骗亏损、人才无序流动侵害商业秘密、非法经营致使企业倒闭的案例并不鲜见。检察机关应当深入了解私营企业情况,并针对各种问题,采取适当的法律服务措施:

    首先,主动送法到企业。将涉及私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各种案例等定期辑录成册以《私营企业法律指南》为名,不定期向企业发放;赠送《检察日报》等专业报刊杂志培养私营企业法律意识;组织专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等。

    其次,协助搞好企业人员的法律培训。私营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不争的事实,检察机关应当以讲法制课等多种方式协助其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不仅传授与企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常识,还要引导企业树立用法律维权的观念,让他们明确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受理控告、申诉、举报等职权范围,必要时寻求检察机关的保护。

    再次,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当好参谋。有的私营企业缺乏必要的管理,内部制度疏漏,往往会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和经营困难等后果。如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麦某某、陈某某职务侵占案中,通过办理此案,了解到被害单位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较大漏洞,为此院领导专门就此问题与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交谈,就如何管理财务,杜绝今后此类案件发生提出了诸多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应当发挥自己的优势,总结办案实践经验,及时摸索研究涉及私营企业案件发案规律,未雨绸缪,早早预防,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签定合同制度、销售制度,堵塞私营企业在产、供、销等管理中的漏洞,为企业当好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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