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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罪?
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再次通报了“5·10”案的相关细节和情况,该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索要异性洗浴服务,被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公安机关已对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政府机关的干部到休闲中心,见面就让人为其“特殊服务”,这不仅是官员生活作风的堕落,更是对一个正直女性莫大的侮辱,而接下来两次把邓玉娇按在沙发上,并用钞票打头,更是一种及其霸道野蛮的行为,这哪像政府官员,分明是纨绔和淫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邓玉娇真是一个神智有问题的人,他可能就不会持刀自卫了,而她不甘屈辱,奋起反抗,正是说明她的性情非常刚烈,非常的正常,她的杀人也是正当的防卫和反抗,后果可能出乎她的意料,但这和“故意杀人”有天壤的区别,因为她的“故意”是建立在自卫和反抗的基础上,也是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至于在防卫中要了邓贵大的命,这完全是邓玉娇无意识的结果,怎能谈得上“故意杀人”?
从有关报道可以肯定的是,邓贵大等三人到洗浴中心是“异性洗浴”也好,还是“特殊服务”也好(警方两次不同的报道)都表明此三人来的目的就是需要“异性服务”的,严格地说“异性洗浴”是“特殊服务”的具体化,通俗点就是要求女性为其洗澡。最起码可以断点为侮辱性的人身攻击行为,作为邓玉娇来说,前面有三人的“服务”要求,此时又强行不让其离开并用钞票抽打,邓玉娇完全有理由相信对方是要强行要求发生与性有关的某种关系,由此邓玉娇釆取自卫行为是一种合理的防卫行为,依据刑法无罪推定的原则,警方要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邓玉娇,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邓贵大等人没有实施攻击行为。
而“故意杀人”的前提是要有目的性,是主观上故意,行动上主动。而邓玉娇在此案中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假如她确实涉嫌“故意杀人”,那么其目的性是什么?为什么要杀一个与自己素不相识的人?杀死邓贵大对她有何益处?显然,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问问?
法律虽然是严肃并且严谨的,但并不是“僵死”的。从事实来看,邓玉娇面对邓贵大三人,显然属于弱者。如果确认邓玉娇属“故意杀人”,那么,相对于邓玉娇的“故意杀人”,邓贵大岂不是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呢?
而事实上,邓玉娇才是此案的最大受害者。邓贵大作为一个政府官员,到娱乐场所寻求异性服务不说,还用钱击邓玉娇头部、肩部,充满了挑衅、侮辱的意味,期间还动手将邓玉娇两次“推坐”在沙发上,早已丧失了一个干部应有的道德及法律责任,这样的行为与街头流氓混混又有何区别呢?
所以,指控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值得推敲。虽然邓玉娇刺死了邓贵大,但这并不是说邓玉娇具有杀死邓贵大的主观故意,并不是说邓玉娇有预谋、有目的地行凶。而邓贵大等人的行经,首先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他人心理上、身体上的伤害,这些因素如果不予以充分考虑,那么,邓贵大作为“受害者”,或许还会因为邓玉娇的“故意杀人”而享受到“因公殉职”的待遇,这种原本违法违纪的人,值得同情吗?
如果邓玉娇得不到公正的处理,巴东难以平静,国家难以平静。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