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七 :警惕汪少鹏、刘钢律师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七 :警惕汪少鹏、刘钢律师/ 萧瀚
阅读() 评论() 发表时间:2009年05月26日 15:49
本文地址:
本文已被推荐到腾讯博客, 点击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汪少鹏律师(原照片很小,被我放大以后就跟他现在干的活一样,看不太清了)
雲邊居士按:
有消息说,汪刘律师的新浪博客是假的,不管它真假,只要是在为非正当程序为虎做仗的,都在我质疑之列。在这蹊跷的换律师过程中,汪刘律师到底是在起什么作用我不清楚,但这种介入本身就很成问题,除非他们公布其中真相,并且获得确认。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七:
警惕汪少鹏、刘钢律师萧瀚
我这人天性乐观——因为太悲观的缘故,对于夏霖律师被排挤虽很郁闷,但心里还是希望新接手的两位律师汪少鹏和刘钢律师(下称“汪刘律师”)能有出色的表现。
这换律师的蹊跷过程,咱就先放一边不说。我对“汪刘律师”在博客上(据说是冒充的,大家自己判断,下面不再重复)的表现很惊骇,因为他们的职业道德如何我无从知道,也不想猜测,但观其回答网友法律疑问时候表现出来的水准,我很担忧——担忧邓玉娇!
下面的内容来自两位律师的博客,各位看官不妨耐着性子看一看:
“有问有答三:强奸和强奸未遂的判定 请文明点
问题1:本次明显是强奸未遂的案例,怎么是故意杀人罪立案,请汪律师解答?
答:我刚接此案,以往公布的电话,不得不关机,只好利用博客来交流。
大家不明真相,有点过于幻想,不利和谐。
我们打官司是讲究证据。不是在那里哭和对天长叹就能解决问题。
这对邓玉娇是很不负责的。
大家怎么把我联系到上海的案例去了,这两个案子是不一样性质的,去年上海那个杨佳案例一看就是故意杀人和判死刑。网路上的谣言漫天飞,我们要稳住,明辨是非,实事求是,了解案情,找出跟减轻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大家有高见可以提出,大家一起帮助邓玉娇。
公安机关已经定为“故意杀人罪”,但罪不致死。
问题2:本案应该无罪释放,为什么还是不放?
答:这要问公安机关,我们和你们是站在一起的。”
(详见:)
雲邊居士评点:
网友提的问题很到位,“汪刘”律师却答非所问。
一.【这话说得很巴东啊】
“大家不明真相,有点过于幻想,不利和谐。”
评点:这话很耳熟啊,很像各地政府出事之后的通常说辞嘛,比较巴东。
不明真相原因何在?还不是因为警方控制整个侦查过程,不如实对外公布信息。别的不说,光黄德智这个重要角色为什么到现在已经被彻底排除在案件之外了,“汪刘律师”,你们既然明真相,给点真相如何?至于和谐不和谐,那要看从哪个角度看,在我们眼里,公权力恃强凌弱很不和谐,不知“汪刘律师”认同哪种和谐?
二【继续巴东?】
“网路上的谣言满天飞”。
评点:能不能说一下哪些言论在你们眼里是谣言。
三【前任律师很傻?】
“我们打官司是讲究证据。不是在那里哭和对天长叹就能解决问题。这对邓玉娇是很不负责的。”
评点:你们两位刚刚接手此案,就对前任律师冷嘲热讽,你们的职业素养于此可见一斑。至于你们汪刘律师是不是对邓玉娇负责任,有没有对邓玉娇负责的能力,看官不急,慢慢往下看。
四【案件分实体和程序】
“大家怎么把我联系到上海的案例去了,这两个案子是不一样性质的,去年上海那个杨佳案例一看就是故意杀人和判死刑。”
评点:任何刑案都存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邓案与杨案的实体部分当然不同。但程序方面出现的问题就有很多相同之处,例如“真相不明”弄得网友们“很傻很天真”,以至于政府可以“很黄很暴力”;中途鬼鬼祟祟更换律师;当事人家属行踪诡秘,不是被失踪了,就是怎么的了,反正见不着——当然有些律师能见着,例如你们两位一定见得着张树梅女士,见到她,请替我向她问好,预谢了。
五【减轻故意杀人罪的证据?】
“我们要稳住,明辨是非,实事求是,了解案情,找出跟减轻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大家有高见可以提出,大家一起帮助邓玉娇。”
评点:我们当然会稳住的,这个两位就不用担心了。
原来两位的辩护策略是警方怎么定性的就怎么同意,警方步亦步,警方趋亦趋,然后在此基础上意思一下,说要为邓玉娇减轻罪责。邓玉娇需要的是辩护,不是代理她向官方求情。两位可要搞清楚了,如果你们一意孤行,按照这么下三滥的所谓辩护方案去工作,我以及许多人都会考虑到律协举报两位,因为这样的辩护方案是完全没有职业尊严的一种行为,当然也伤害了律师执业伦理,如果继续下去就可能触犯《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我们有什么高见,有也不能告诉你们哪,不然被你们卖了可不好玩——邓玉娇就更危险了。
六【你们和警方是啥关系】
“公安机关已经定为故意杀人罪,但罪不致死。“
评点:这不就是警方的想法吗?无论结果多么糟糕,我就不信到时候哪个法院敢判邓玉娇死刑立即执行。谢谢两位告知,不过希望你们不是傀儡,尤其不要跟警方穿一条裤子,如果穿了,一定要记住洗裤子,不然裤子上留下证据可不是好玩的。
七【你们和我站不在一起】
“我们和你们是站在一起的。”
评点:拜托,我可不敢高攀,你们都跟警方站在一起了,怎么会和我站在一起?
我郑重提醒所有关心邓玉娇案的朋友们,时刻警惕两位律师在邓案中的所作所为,他们更像是警方的法律顾问,而不像邓玉娇的辩护律师。
如果上述所引及批评的内容确是假的,是汪刘律师被冒名的,那么此文一切评论作废。
2009年5月26日於追遠堂
附:
汪少鹏,武汉中美心心常年法律顾问
湖北立丰法律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主任、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湖北省律师(法律)顾问团成员,湖北省政协法律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法律硕士生导师,湖北省行为法学会副会长,首届湖北省十佳律师。先后在国内重要法学刊物发表若干法学理论文章,专业论文数次获法院系统和律师行业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奖。长期从事刑事法律的研究、教学与实务,擅长办理刑事案件,成功辩护了众多省内外重大影响与疑难的刑事案件。担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日报报业集团、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大型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
(上述信息来源:)
真相不明之际,
在鸡蛋和石头的较量中,
我永远站在鸡蛋的一边。
空间的其他文章: